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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辦理信用卡並多次套現消費但按期還款並銷戶的案件宣判,一審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期間,賈某使用何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已判刑)交給他的劉某的身份證和自己撿來的廖某的身份證,辦理了5張信用卡,多次套現使用,並按時還款,最後又銷戶。
庭審中,賈某非常悔恨,稱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一時頭腦發熱,才想到這樣“借錢”花,以為利用他人身份證去辦理信用卡,只要按期還上就沒事,最後將其銷戶處理,別人根本不會發覺,也不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更沒有想到會觸犯法律。
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賈某騙領信用卡5張,涉及金額較小且按時歸還,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量刑情節等,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擬定的新罪名,與“信用卡詐騙罪”有很大區別。“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重點在於“非法佔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該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要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金融系統對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