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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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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3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日前發佈《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目前,商務部正在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8月31日。

  意見稿指出,按照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意見稿,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以利用中國境內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所得人民幣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

  意見稿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四、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於委託貸款或償還國內外貸款。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企業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説明及證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説明;

  (三)由投資各方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本通知第四條內容的承諾書。

  變更原出資幣種,需提供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六、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且屬於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經審批機關對申報材料審核並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中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後,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填寫《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見附件),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七、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審核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進一步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中應寫明“人民幣出資”字樣、出資金額及本通知第四條要求,在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備註欄中應加注“人民幣出資”字樣及人民幣出資金額。

  九、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産業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産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備案的,商務部將在商務部網站(www.mofcom.gov.cn外資司子站“結果公開”欄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資企業憑商務部網站公示信息、商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銀行辦理登記、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資本金使用等相關手續。

  十、外國投資者以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文件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

  十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外商投資聯合年檢時,對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應對照本通知第四條予以檢查。

  十三、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開展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