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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特大洗錢案牽涉多家銀行 審查報告制度失效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9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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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重慶警方向媒體通報,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非法經營地下錢莊案,打掉一個利用空殼公司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犯罪團夥。此案涉案金額高達560億元,凍結涉案賬戶共計912個,凍結資金5.48億元。

  據一位參與此次案件偵破的人士介紹,重慶多家銀行涉案。不過該人士並未透露具體涉案銀行名單。

  記者查詢現有公開資料獲知,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破獲的最大地下錢莊案。人民銀行曾通報,今年上半年,外匯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共破獲10起地下錢莊和網絡炒匯案件,涉案金額累計超過100億元。

  警方的調查將地下錢莊、客戶交易的整個脈絡一一還原。交易都是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遺憾的是,未有銀行察覺異常。人民銀行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多個文件對洗錢行為進行約束,但在利益衝擊下,這些大額、異常支付報告制度在金融機構幾近失靈。

  目前,警方正在進行案件收尾工作,相關嫌疑人正在司法訴訟過程中。

  9000個銀行賬戶

  重慶楚和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楚和”)一夜出名。

  重慶楚和註冊于2009年6月,資本金50萬元,主要經營計算機軟硬體開發、銷售,銷售計算機及配件、電子元器件、珠寶、百貨、工藝美術品。其最後一次通過年檢的時間是2010年。三五個夥計,一年幾百萬的營業收入,渝州路上這樣的小公司成千上萬。

  事實上,低調的重慶楚和做著“大業務”。

  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在商業銀行新增貸款投放結構和資産質量專項跟蹤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1月到10月,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利用其開設的商業銀行公營賬戶向個人賬戶劃轉資金平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包括重慶楚和在內的19家公司的非法活動共涉及9000余個銀行賬戶,交易金額累計達450億元人民幣,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發現此情況後,重慶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25”專案組,專案組以經偵總隊為主體、集合多個專業警種力量,人行重慶營管部也派出金融專家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工作。

  隨著調查的深入,該團夥的做案脈絡逐漸顯現。

  該團夥利用重慶楚和這樣的空殼公司等方式,設立了20余個對公賬戶及數百個個人賬戶,同時在廣東深圳等地設立“業務聯絡人”。在深圳的業務聯絡人有7人。與此對應,重慶的業務人員也有7名。

  “業務聯絡人”在接到業務後,隨即將“客戶”對公賬戶的資金轉入重慶事先註冊好的對公賬戶中,重慶方再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最後轉入“客戶”指定的賬戶中,或者非法為“客戶”兌換外匯出境,並收取交易金額的1‰至3‰作為手續費,從而滿足客戶規避人民銀行對企業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監管將資金匯到境外、隱匿資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完成整個犯罪過程。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除國家審計署廣州特派辦調查發現的450億元涉案資金外,從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億元異地資金流入重慶楚和等19家公司對公賬戶中。流入資金涉及100余家單位、個人,分佈在廣州、北京、大連等多個城市,資金來源涉及珠寶首飾、電子、建築等行業,涉案金額累計達560億元。

  四類“客戶”

  5月6日,專案組在重慶、深圳兩地分設抓捕行動指揮部,會同廣州、深圳兩地警方,集結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對犯罪團夥實施統一收網行動,當場抓獲涉案人員25人。

  專案組同時對犯罪嫌疑人在重慶和深圳兩地的住所和經營場所進行了搜查,扣押作案工具電腦24台、銀行卡160余張、網銀U盾90余個。

  此時,3.25專案暫告一段落。隨著偵查的深入,地下錢莊與“客戶”的具體交易手段也被逐一還原。

  據當事人陳述,“客戶”進行非法資金轉移主要有以下幾種目的:非法買賣外匯。客戶因償還境外賭債、支付貨款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並向境外轉出資金;或者因向境外個人或銀行借款、走私外匯等原因,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從境外轉入資金。

  比如, 浙江一工程項目負責人祁某于2011年1月7日到澳門賭場參與賭博,在兩天時間內共計輸掉1000萬港幣。因當場不能償還賭債,於是寫下借條並約定按時將資金打到賭場提供的賬號上。

  祁某回到國內後,以各種虛假名義向工程開發公司申請款項來償還賭債,並讓工程開發公司將資金匯入事先聯絡好的地下錢莊賬戶。

  工程開發公司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就同意放款,並將860萬元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再由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換成港幣轉到澳門賭場。祁某的行為已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罪。

  其次是改變貸款用途。企業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轉移資金,將銀行劃轉至企業賬戶的貸款轉移出來挪作他用。

  三是向境外轉移資金。企業通過地下錢莊直接將資金轉移至香港、澳門等地區,用於買房、炒股。

  四是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用於虛報註冊資本等違法犯罪活動。

  王某準備入股深圳某大型房地産開發公司,但沒有資金,便與上述地産公司負責人溫某商量,先將該公司公營賬戶內的資金1300萬元通過地下錢莊轉到王某的個人賬戶內。

  王某驗資完成後再將資金轉回該公司的公營賬戶,從而達到入股的目的。

  銀行的盤算

  讓人不解的是,多達560億元的交易幾乎完全通過銀行的“公轉私”業務平臺完成,但在審計署的檢查前似乎並未被察覺。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等其他資料。

  第42條則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40條、第41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複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

  換句話説,為了將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私人賬戶,重慶楚和必須提供大量的材料,以説明資金流向,銀行則應該進行適當的審查。

  “重慶楚和交易量這麼大,銀行應該不難發現異常。”當地一位銀行人士説。按照規定,銀行在發現大額、可疑交易,應當向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上述人士分析,對於銀行而言,大量的資金往來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結算收入,其次是能獲得資金沉澱。在去年以來資金緊張的局面下,銀行存款爭奪戰硝煙四起,幾百億的資金沉澱對銀行而言極具吸引力。這也可能是如此異動都未能被發現的根本原因。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20條規定,對於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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