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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擔保行業面紗 理性投資理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8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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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雷

  擔保行業現狀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特別是中小企業規模的迅速壯大對資金有巨大需求,另外,百姓個人財富也大量增加,投資渠道有限。民間借貸在這種需求下如雨後春筍快速發展。擔保公司作為民間借貸的仲介性機構,其出現為民間資金找到了一個出路,既解決了小企業資金不足的難題,也為老百姓資産跑贏通脹提供了渠道,為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擔保作為一個新興行業,監管薄弱,而且由於經濟效益的榜樣力量,短時間內大量擔保公司井噴式出現,讓老百姓眼花繚亂,許多不正規的擔保公司趁機混水摸魚,利用當前制度不健全和監管缺失發橫財,超範圍經營、違規操作時有發生,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本文作者擬通過對目前擔保行業現狀簡單分析,為大家揭開擔保行業的神秘面紗。

  民間借貸從借款主體上大致分為個人借貸以及企業借貸。現行借貸模式中,具備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以擔保方出現,不具備擔保資質的大量的諮詢公司、投資公司、管理公司等往往都以個人對個人或者個人對企業的方式出現,而不以公司名義辦理相關手續。現在民間借貸多數採用“抵押(質押)+公證”的模式,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債權人可以去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省去了訴訟程序。

  個人借貸,即擔保公司主要採用一對一的模式,一對一模式中理財和借款客戶大多是個人,且借款方的固定資産(主要是房屋)抵押在理財方的名下,公證後去房管局辦理抵押、解押登記,手續稍微複雜,但比較正規、安全。

  企業借貸,即個人對企業的模式往往是出借人、借款企業和擔保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擔保公司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並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然後借款企業和擔保公司簽訂股權質押(設備抵押、房産抵押等)等反擔保合同,將借款企業的股權質押(設備抵押、房産抵押)給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一旦借款人違約,擔保公司在代償以後取得債權人資格,可以直接對借款人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擔保公司開展企業驗資、增資、票據業務以及大額的短期拆借,這種業務往往利潤較高風險大,一旦一筆大額單子回收出現問題馬上就影響擔保公司的正常運轉,出資人的資金安全將受很大威脅。

  主要存在問題

  目前,擔保行業的運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虛假注資。根據銀監會《關於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規定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條件是註冊資本金應在一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必須是實繳資本。同時,還要嚴格考核擔保機構的經營狀況和管理層的綜合能力,特別是審查擔保機構的資産負債等財務狀況,防止因擔保機構資本金不實、結構不合理或將資本金違規投入資本市場等對銀行信貸資金造成風險 。但是有的擔保公司營業執照上核定的註冊資金和實際金額差別較大,相當比例的註冊資金都是拆借的,註冊完成後就抽出還給出資人,因此,一旦出現大的資金收不回來時,根本無力支付理財者。

  2.超額擔保。根據銀監會《關於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公司具體授信的擔保放大倍數。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機構擔保責任餘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但由於目前對擔保公司管理不到位,擔保公司和多家銀行合作,並對多個借款人進行信用擔保,加上彼此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只有擔保公司自己才知道是否超出本身資本金能夠擔保的額度,往往擔保金額會是自有資金的數十倍甚至上百倍,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擔保額度,一旦有一筆大的貸款收不回,就面臨資金鏈斷裂。

  3.自己貸給自己。一些大型企業集團投資開辦擔保公司,這種擔保公司只是自己眾多子公司下的一個公司,把錢貸給急需用錢的集團內其他公司,或套出來做暴利生意(炒股、炒房、期貨),這種情況對理財客戶非常危險,一旦生意垮臺,引發連鎖反應,則會導致全盤倒塌。甚至有些企業家成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了“放大”和“授信”這一特徵,為自己的企業和關係進行貸款。

  4.低收高貸。有些擔保公司將理財客戶的資金吸收進來以自己的名義貸出去,放貸到沿海城市、房地産公司或一些高危行業,擔保公司得到的利息可能是給理財客戶利息的數倍,賺取中間的高額利潤,坐吃利差。這種情況從法律上來講已經是非法攬儲。

  5.超範圍經營,違規操作。有的擔保公司為了追求超額利潤,不惜違規超範圍經營甚至從事非法活動。

  新辦法本月出臺

  本月,由省工業與信息化廳、發改委、公安廳、財政廳等11個部門組成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研究制定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該辦法從註冊資本、準入門檻、業務範圍、聯絡監管、風險防控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該辦法規定“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省轄市行政區劃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市、區)行政區劃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

  鋻於很多市民並不了解融資性擔保公司究竟做哪些業務,該辦法對此也予以明確,融資性擔保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同時,也可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仲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辦法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如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