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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將從四方面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這四方麵包括:
——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繼續抓緊清理規範融資平臺公司。有的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要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有的要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
——堅決禁止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以及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預算法》、《擔保法》等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産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在預算安排之外與其他單位或企業簽訂回購協議,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加快研究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