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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8月16日訊 記者胡建輝 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天公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將在10個方面制定政策或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
這10個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清理規範現有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準入條件、戰略性新興産業扶持資金等公共資源對民營企業同等對待、保障民營 企業參與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政策制定、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産業化和市場示範應用、鼓勵發展新型業態、引導民間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和産業 投資基金、支持民營企業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資、鼓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服務和引導。
《意見》指出,要結合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要求,加快清理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領域的準入條件,制定和完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管理辦法。除 必須達到節能環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規取得相關資質外,不得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在註冊資本、投資金額、投資強度、産能規模、土地供應、採購投標等方面設置 門檻。
《意見》要求,各相關部門和各地發展改革委要規範公共資源安排相關辦法,在安排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 基金等資金以及協調調度其他公共資源時,要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在制定戰略性新興産業相關配套政策、發展規劃時,要充分吸納民營企業的意見 和建議。
《意見》明確:支持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國家相關科研和産業化計劃,開發重大技術和重要新産品。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或參與相關標準制 定。鼓勵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許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和車輛租賃等相關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發展信息技術 服務、生物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數字內容、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知識産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業。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制 定。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建立國際化的資源配置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