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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可分攤計算繳稅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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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偉在姐夫的汽車修理店當維修工,因為修理店規模小,生意不是非常好,基本沒什麼利潤,所以雖然確定的月薪為3000元,但實際上張偉在店裏工作的二年多裏,每月都只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伙食生活費。最近姐夫把修理店轉讓給他人,然後用這筆店面轉讓費一次性補發拖欠了張偉和其他工人二年多的工資。在扣除了之前取得的伙食生活費後,張偉一次性可以拿到5萬左右的收入,有朋友提醒張偉這麼大筆數目可能要交很多個人所得稅,讓他去地稅局問個清楚,張偉於是到位於廣衛路24號的市地稅納稅人服務中心進行諮詢。工作人員詳細了解過張偉的情況後告訴他,雖然一次性拿到5萬元工資,但由於是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可以分攤回工資所屬月份進行納稅。

  工作人員向張偉介紹,如果屬於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可以按補發月份所屬期間的費用扣除額計算,不合併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補發工資是指由於企業資金緊張或短缺,以及調整工資級別等原因造成未按時發放的工資部分。補發工資可按照《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的規定,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稅扣除額調整期以實際取得為界

  信息時報訊(記者葉靜通訊員劉雯婷韋凡)今年9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新政出臺後,很多人關注9月1日這個調整時間是以工資、薪金所得的所屬期還是發放期來界定。針對這個疑問,市地稅部門進行了明確,應以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時間來確定是否適用新的費用減除標準。

  據介紹,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月工資3500元以下的工薪階層將不用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按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35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1年8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20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特別提醒廣大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是指員工實際拿到工薪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工薪的歸屬期間。

  案例:

  例一:某單位於2011年8月10日向某員工發放當月的工資收入(扣除三費一金)40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11年9月10日進行納稅申報。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11年9月1日之前,應適用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17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000元-2000元)10%- 25= 175(元)。

  例二:某單位於2011年9月5日向某員工發放上月的工資收入(扣除三費一金)40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11年10月10日進行納稅申報。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11年9月1日之後,應適用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1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000元-3500元) 3%= 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