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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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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按資本充足率水平 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記者歐陽潔)銀監會近日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産計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進行了規範,構建起符合國內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框架,實現我國資本監管制度在更高水平與國際標準接軌。

  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僅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辦法》實施後,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

  銀監會將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辦法》實施後,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商業銀行將分為四類,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也將依次增強。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2011年6月末,311家國內銀行全部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2.2%,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