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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按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分類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1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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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8月15日電 (記者 曹華、賀霞) 記者今天下午從銀監會獲悉,將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徵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監管的新規定做了説明,據稱,《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了較大修改,並將將按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分為四類。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是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我國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三分類方法主要是基於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不達標的實際而確定的。

  鋻於目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已遠高於最低資本要求,《辦法》對商業銀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進行較大修改,依據資本充足率水平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分別為:第一類銀行(滿足全部四個層次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第二類銀行(滿足前三個層次資本要求[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但未達到第四個層次資本要求[第二支柱資本要求]銀行);第三類銀行(僅達到第一個層次資本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其它三個層次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的銀行;第四類銀行(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的銀行)。

  《辦法》還明確了隨著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監管力度不斷增強的一整套監管措施;《辦法》實施後,商業銀行若不能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銀監會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新的分類標準標誌著我國資本監管的重點將轉向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但未滿足全部監管資本要求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