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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15日公佈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於11.5%和10.5%。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日指出,經測算,中國銀行業可承受該資本管理新規提出的要求,不會造成銀行業大規模、大面積地到資本市場融資。《辦法》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該負責人指出,《辦法》實施意在引導銀行轉變發展方式,更加注重資産質量和結構,加快向小微企業和零售業務方向轉型。《辦法》將小微企業債權和個人貸款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對住房抵押貸款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分別給予差別風險權重,其中第一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45%,第二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60%。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參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週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該負責人稱,為確保國內銀行平穩實施新的資本監管標準,《辦法》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原則上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6年底前達標;對於個別有困難的銀行,經銀監會批准,可適當推遲達標期限,但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數據顯示,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明顯提高,資本約束機制不斷健全。2011年6月末,311家國內銀行全部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12.2%,核心資本充足率達9.92%。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內銀行資本質量明顯高於歐美銀行。因此,資本管理新規提高資本質量標準對國內銀行影響很小。
該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信貸高速擴張,信貸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貸款期限趨長,中長期貸款佔比提高,系統性風險有所上升,潛在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隨著商業銀行跨業、跨境業務逐步發展,面臨的不確定性和新型風險不斷增加。
為此,《辦法》取消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採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分別對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將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