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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15日電 中國銀監會15日公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總體原則、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進行了全面規範。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當天在答記者問中説,與國內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和方法相比,在權重法下資産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債務人的外部評級為基礎;
二是取消了對境外和國內公共企業的優惠風險權重;
三是對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不再採用簡單的資本扣除方法,而是區分不同性質的股權風險暴露,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
四是小幅上調了對國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從20%上調到25%);
五是下調了對符合條件的微小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
六是下調對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從100%下調到75%);
七是對住房抵押貸款區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給予差別風險權重,一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45%,第二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60%。
該官員並稱,在堅持審慎監管原則的同時,風險權重體系的調整還體現了公共政策導向,降低了中小企業貸款、零售貸款的成本,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局面,並推動商業銀行經營轉型。
據悉,中國國內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對各類資産風險權重的設定主要依據1988年資本協議(Basel I)。擬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辦法》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信用風險標準法的規定,並考慮中國國內銀行實際,細化了各類資産風險權重體系,提高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