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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8月5日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46號公告),對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點進行了明確。於是,近來接到很多關於修訂後的減除費用標準什麼時候可以實行及如何計算納稅時點的問題,筆者就這些問題在此一併解釋一下。
學員甲問:公司每月10日發上月工資。2011年8月份工資在9月10日發放,是否可以按照3500元來計算每個員工的減除費用標準?
答:只要是2011年9月1日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是發8月份的,或者是補發以前年度的工資薪金,都按照3500元計算減除費用標準和修改後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學員乙問:公司每月最後一天發本月工資,下個月10日發放前一個月的獎金。則8月31日發的工資和9月10日發放的獎金,都要到9月15日前才申報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按照3500元扣除費用?
答:8月份工資不可以,8月份獎金可以。按照46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乙同學公司工資薪金髮放方式來看,每個月的工資都是和上個月的獎金于同一個月發放,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也是本月工資與上個月獎金一同申報。8月份獎金和9月份工資都是在9月份發放,因此可以合併按照3500元計算減除費用標準。
學員丙問:公司的高管同時是股東。他們每月領取工資,但在每年1月底會給全體員工發放年度獎金並領取股東分紅,2月份申報1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時,該如何為這些高管申報?
答:無論是高管和股東,只要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他們的工資和獎金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減除費用標準後按照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作為股東的分紅,按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學員丁問:公司績效不錯,出於財務核算的考慮,到年底的時候,財務部會預提一筆當年度的獎金,但實際發放要到次年春節前。而且預提的數字往往和實際發放的數字會略有出入。這種情況下,財務會把這筆工資計提數計算在財務報表中,次月這筆預提數需要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會計核算是按照會計準則或財務通則來做賬務處理,但是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申報繳納必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申報、繳納是以實際發放為原則。所以,預提的這筆獎金什麼時候發放,什麼時候才成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最後還要提醒一下,從9月1日起,按照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從7日內變成了15日內,和流轉稅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相同。
(作者繫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