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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個稅是否採用新扣除標準以“實際取得”時間為準
本報訊 (記者 何穎思) 個稅新“起徵點”9月1日實施,9月發放的8月份工資按什麼標準扣除呢?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是否採用新扣除標準以“實際取得”時間為準,也就是説,如果8月工資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標準計徵個稅。
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這就意味著,是否按新標準扣除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為準。假如單位在9月5日發放員工8月份的工資6000元(扣除“三費一金”後),按照修訂後的《個稅法》計徵,應納個稅額=(6000-3500) 10%-105=145元。
公告還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産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下: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8/12;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 4/12;全年應納稅額等於兩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