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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加價費擬徵收購置稅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1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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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稱此舉不代表承認加價售車合法化

  本報訊(記者趙鵬)加價購車的車主可能將增加購置稅支出。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初稿,修訂稿擬對購車款之外的增配費、裝飾美容費、加價費統一開票徵稅。修訂稿中稱,此舉並不意味著對加價售車是否違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加價費計入發票

  消費者購買緊俏車型,經常被要求加價提車或在4S店內做價值數千元的車內裝飾,而目前這部分消費金額並未開具在機動車銷售發票上,因而不用繳納購置稅。而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修訂稿,今後,加價費、裝飾美容費以及增配費(如增配GPS、倒車雷達等)也擬統一計入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

  修訂稿原則規定,應推行車輛稅收專業化管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管理。修訂稿增加並完善相關規定,統一價外費用政策,增加增配費、裝飾美容費、加價費三項,剔除保險費、上牌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三項。

  國稅總局稱,汽車增配費、裝飾美容費、加價費是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購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避稅風險較大,屬於反避稅範疇,而代收代交保險費等容易確認,避稅風險較小。現行規定既不合理,也與增值稅等其他稅種規定不一致。

  稅務部門要求把車輛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部開具在同一張機動車銷售發票上,主要是便於控管,實現以票控稅的目的,也解決目前有的費用開票、有的不開票、有的開機動車統一發票、有的開其他發票的混亂狀況。

  修訂稿還明確,凡不按規定開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發票管理辦法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去年車購稅1782億

  修訂稿稱,車輛購置稅自2005年1月1日起從交通部門轉由國稅部門負責徵收管理。近年來車購稅收入大幅增長,從2005年的558億元增長到2010年的1782億元;車購稅徵管業務量大幅增加,汽車銷售從2005年的592萬輛增加到2010年的1806萬輛;基層徵收管理壓力和納稅服務壓力隨之大幅上升。車購稅徵管工作中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徵管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根據國稅總局2011年工作計劃,國稅總局在去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徵管辦法》的修訂稿初稿,先後多次召開座談會,還專門召開了車購稅徵收管理分局負責人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據記者了解,修訂稿不設章節,共50條。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管理、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車購稅完稅證明、二次業務管理(包括過戶、轉籍)等。

  ■質疑1

  承認加價售車合法?

  對於“加價費徵稅”的規定,有網民提出質疑,“如果徵稅,那就是承認經銷商加價賣車合法了?”

  對此問題,修訂稿的表述為,加價售車是否違法,目前有爭議,修訂稿的意見對加價費徵稅並不意味著對加價售車是否違法予以肯定或否定。

  資深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加價賣車不符合價格法的規定,國家應該要求經銷商明碼標價,但由於汽車加價費數額很大,如果不對其徵稅,國家會流失很多稅收。

  此外,對於將增配費、裝飾美容費歸入價外費用的規定,賈新光表示,這些項目是消費者要求購買的,加入整車價格徵收購置稅並不合理。

  ■質疑2

  加重買車人員負擔?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表示,本來加價就不合理,現在還要消費者為這部分加價費買單,這種規定是很不合理的,從根本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羅磊同時指出,即便修訂稿初稿裏規定經銷商要把車輛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部開具在同一張機動車銷售發票上,但這個規定本身對消費者沒有好處,所以操作起來也很難。

  根據現行規定,車輛購置稅稅率統一為10%。

  本報記者黃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