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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42000元/年)。昨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此發佈了相關通知。
兩部門出臺的《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稱,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42000元/年)。
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投資者的工資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