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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就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工作已結束。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借殼上市監管的重點是,要求在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産、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該負責人表示,《決定》強化了財務顧問對實施借殼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要求財務顧問對借殼上市完成後的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期限自證監會核準之日起不少於三個會計年度。要求借殼上市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另外,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在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出臺前,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適用現行借殼上市規定。
依照《決定》,借殼上市條件與IPO(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條件趨同,即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