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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發佈歐盟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到期公告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7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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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7日電 8月6日,商務部發佈2011年第43號公告,稱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2月6日到期,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稱,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于2012年2月6日起終止實施。

  2007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佈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7年2月6日開始實施,將於2012年2月6日到期。(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