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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姜煜)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昨天下發通知,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該標准將從9月1日起執行。
通知中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同時還規定,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通知還要求,停止執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相關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黃樺表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採取的是與個稅扣除標準相平衡的原則。這一方面可以使個體工商戶享受到與普通從業者一致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