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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子用工合同背後的秘密
總公司用人,分公司簽合同,一旦出現爭議就把分公司搬出來,讓勞動者投訴無門,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設計的勞動合同可謂精妙。
要不是被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仲裁申請,李曉慧(化名)還不知道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西門子中國公司”)雇傭自己,卻要自己與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下稱“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所在。
2010年9月1日,經獵頭公司推薦,李曉慧進入西門子中國公司工作,在人力資源部擔任高級人力資源顧問。但是她簽訂的勞動合同卻有點蹊蹺,第一頁的用人單位是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的基本信息,最後一頁的落款卻是西門子中國公司,簽字的是盧迪(西門子有限公司中國運營區人力資源總監),蓋章的卻是西門子瀋陽分公司。
2011年2月28日,李曉慧被迫離職。由於一些報銷費用、賠償金未到位,與西門子中國公司的溝通也是不歡而散,李曉慧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京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但是2011年6月7日,北京勞動仲裁委以李曉慧的用人單位是瀋陽分公司,己方不具有管轄權為由,駁回李曉慧的申請。
“去北京仲裁,説你勞動合同是跟瀋陽分公司簽的;去瀋陽仲裁,與瀋陽分公司又沒有實際勞動關係。”李曉慧認為這是西門子中國公司故意上演的規避法律的戲碼。自言性格百折不撓的她隨後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6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受理此案。
總公司用人,分公司簽合同
2010年9月13日,李曉慧正式入職西門子中國公司12天后,西門子中國公司人力資源經理陸巍拿來一份勞動合同讓她簽。李曉慧告訴《法人》記者,基於信任,她直接在最後一頁簽字了,但是簽完字卻發現:合同第一頁的用人單位是西門子瀋陽分公司,最後一頁的落款卻是西門子中國公司,簽字的是盧迪,蓋章的卻是西門子瀋陽分公司。
後來相關人員給李曉慧的解釋是:你是西門子中國公司的員工,人事任命、彙報關係還是來自於總公司,瀋陽分公司的作用只是把你的費用中心放在那邊,你的報銷等在那邊進行。報銷票據的單純審核在瀋陽分公司的財務部門,至於可否報銷、報銷多少錢都是由陸巍或盧迪在線審核。
李曉慧向記者表示,西門子從2008年左右開始進行一個名為ONE HR的項目。該項目可以在公司內部的德國網站查到,內容是西門子在中國的人力資源人員,包括直接派到西門子旗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人力資源人員,都屬於西門子中國公司的員工。
但是李曉慧並沒有派到西門子旗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是直接服務於西門子中國公司,並於培訓結束後被暫時派到葫蘆島一家名為西門子工業透平機械(葫蘆島)有限公司(下稱“葫蘆島工廠”)的工廠工作,葫蘆島工廠為葫蘆島市政府與西門子合資運營。
在李曉慧的工作中出現了三個主體:一個是位於北京的西門子中國公司,一個是葫蘆島工廠,一個是瀋陽分公司。正常來講,李曉慧是西門子中國公司雇傭的職員,其人事關係位於總部,葫蘆島工廠是總部派其工作過的地點,為此西門子中國公司與葫蘆島工廠簽訂了租賃協議,將李曉慧租賃給葫蘆島工廠暫時使用,葫蘆島工廠向其支付租金。
勞動合同上確定的用人單位西門子瀋陽分公司卻是與李曉慧聯絡最弱的主體。事實上,根據李曉慧的説法,她從來沒有去過瀋陽分公司,她甚至不知道瀋陽分公司是幹什麼的?她與瀋陽分公司唯一的聯絡是自己需要報銷的票據經她的直接領導陸巍審核同意後,寄往瀋陽分公司財務部門審核。
李曉慧告訴《法人》記者,在西門子像她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個例。只是為什麼要與聯絡最弱的瀋陽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讓當時的李曉慧困惑的謎題在她與西門子中國公司勞動爭議爆發之後即將解開。
擋領導財路,被迫離職
2010年11月,李曉慧的直接領導陸巍獲得升職。陸巍向李曉慧表示,要升李為人事經理,全面負責葫蘆島工廠的人力資源,此後西門子有限公司中國運營區人力資源總監盧迪將成為李曉慧的新領導。
“11月份還想給我升職,到了2011年2月23日,卻以試用期結束的會議溝通為名,提出不再打算升我的職,而且言語間想讓我自己提出辭職。”李曉慧對陸巍的這個轉變感到震驚,卻也不是一點預感都沒有。
在此期間,李曉慧建議葫蘆島工廠自己管理員工檔案,這樣一年可以為工廠節省5萬元左右的管理費,但是李曉慧不知道陸巍本來是要將葫蘆島工廠員工的檔案全部拿到人才市場去存檔。“陸巍為此在電話中跟我大吼大叫,説:我認為沒有管理權。”李曉慧告訴《法人》記者。
她還向記者表示,一直以來,陸巍和葫蘆島工廠CEO郭某塞給她大量不符合公司規定的應聘人員,包括獵頭推薦的或是關係戶推薦的。用人部門認為不合適,她轉告陸巍,陸巍即對她大吼大叫。“正如獵頭FMC公司NASH曾經暗示我的那樣:打點客戶。當一件事不符合常理時,大家就應該明白其中必有黑幕。”李曉慧説。
李曉慧還表示,她之前在制訂葫蘆島工廠的考勤制度時,按照陸巍的指令從嚴,惹得葫蘆島工廠的CEO郭某很不滿,直接明確地下令説:等年底再説,不要寫這麼清楚。因為郭擔心自己今後將在規章制度下被監視,權力變小。
“很明顯這時候,正直且認真的我,把二位大領導都得罪了。二人一直以來是把這家工廠當成他們兩人賺錢的工具的。但是傻傻的我無疑是他們財路的障礙。”李曉慧這樣分析。
與陸巍談話之後,李曉慧沒有提出辭職,而是選擇留下來向更高級別的領導投訴。她向西門子中國公司的盧迪、馬清(西門子中國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程美瑋(西門子中國公司CEO)投訴。西門子中國公司授權盧迪處理此事。
處理的結果是西門子中國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以“沒有滿足公司規定的雇傭要求”為由,向李曉慧發出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函。
對於上述李曉慧的説法,《法人》記者聯絡西門子中國公司以及陸巍採訪,西門子中國公司以“該爭議已進入法律程序,我司對該爭議的細節不予評論”為由拒絕,陸巍個人截止發稿前沒有回應。
投訴無門,方覺勞動合同陷阱
接到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函的李曉慧倍感受傷,在與陸巍的電話溝通中,這個風格硬朗的東北女孩忍不住哽咽起來。本來已對西門子心灰意冷的她接受了勞動合同解除的事實,但提出要支付自己尚未報銷的費用及補助、陸巍承諾的年終獎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盧迪代表西門子中國公司給予李曉慧的答覆是:一分錢不給。
憤怒的李曉慧于2011年3月28日,到北京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請求多達17項,包括請求西門子中國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1020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7400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代通知金13700元;支付年終獎21000元;支付出差未報銷的費用及補助12414.81元等。
李曉慧學經濟法出身,在仲裁前她也諮詢了很多司法界的朋友,他們一致認為李曉慧與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沒有實際履行歸於無效,而她與西門子中國公司之間屬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她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就是請求西門子中國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2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1020元。
西門子中國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案中,李曉慧與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瀋陽市沈河區北站路59號;勞動合同履行地經雙方約定,為公司位於葫蘆島的辦公處所。本案應由上述兩地管轄,北京市既非用人單位所在地,亦非勞動合同履行地,依法無管轄權。
李曉慧這才恍然大悟讓她與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簽合同的用意所在。“讓我去瀋陽,我去告什麼,我和瀋陽分公司什麼關係都沒有,至於去葫蘆島…”李曉慧想都不敢想,“坦白地説,葫蘆島那種地方有理也説不清。”
想起2011年6月21日在大連的遭遇,李曉慧仍心有餘悸。李曉慧向《法人》記者描述,“2011年6月21日上午九點多,大連民警打電話説我的身份證號與別人的重復了,讓我去填表。當我到達大連金州新區灣裏派出所時,葫蘆島來的三位民警突然出現,説有事詢問,詢問後非要逼著我承認:拿了西門子工業透平(葫蘆島)有限公司的筆記本電腦,裏面有秘密。”
對李曉慧來説,瀋陽和葫蘆島一個是去沒有意義,一個是不敢去。
但是讓她失望的是,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支持了西門子中國公司的觀點,認為李曉慧與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北京對他們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管轄權。
金蟬脫殼,西門子勞動合同的秘密
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可金蟬脫殼,這應該是西門子中國公司如此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所在。顯然在仲裁階段這個目的是達到了。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部門,法律賦予其獨立的訴訟、仲裁主體的資格,是為了方便以其為當事人的糾紛的解決,比如分公司的勞動者與分公司發生了勞務糾紛不必舟車勞頓再跑到總部打官司。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不表示總公司就不能作為被告,分公司的員工同時也是總公司的員工,事實上分公司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總公司還是要擔責。”王向前指出,“在李曉慧與西門子的糾紛中,李曉慧選擇告總公司是有法理依據的,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用人單位,而與李曉慧解除勞動關係的是總公司,也就是説侵犯她權利的是總公司,不是分公司。誰侵犯了我的權利,我就應當告誰。”
李曉慧一直主張她與西門子瀋陽分公司的勞動合同無效。退一步説即使該合同是有效的,西門子中國公司對這份合同也採用了雙重標準,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對李曉慧實行人事管理、發佈指令的時候認可分公司員工就是總公司員工;但是在發生爭議、李曉慧要維權的時候卻分公司是分公司、總公司是總公司了。
李曉慧曾在葫蘆島工作過一段時間,屬於情況特殊的。“對於工作地點在總部而合同簽到分公司的職員來説,如果讓其到分公司去仲裁、訴訟,成本將會大大增加,且地方上司法腐敗相對較為嚴重,這樣設計的合同等於逼著員工放棄維權。”王向前説。
西門子中國公司做這樣的勞動合同設計是否有更多的用意,比如將員工費用中心放在分公司以降低成本,我們不得而知。西門子中國公司雖不願意就具體細節作出評論,但在給《法人》雜誌發來的回函卻強調了一點:“我司始終依法按照法律程序處理該‘爭議’,對於該前員工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辭及惡意騷擾、恐嚇公司員工的行為,我司也將依法維護公司和員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