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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約1.2575億元。專家認為,汪建中一案的判決結果將震懾中國證券市場的操縱市場者,尤其是諮詢機構、股評人士和證券分析師。
法院審理查明,汪建中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間,先後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開立了其實際控制的滬、深證券賬戶,並使用上述賬戶,在中信證券北京北三環中路營業部、國信證券北京三里河營業部等證券營業部,開立了10余個資金賬戶用於證券交易。同時,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10個銀行賬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存取和劃轉。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汪建中採取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隻股票,後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並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根據證監會統計,汪建中採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 .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 .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公開資料顯示,在此之前,中國證監會已于2008年10月23日對汪建中做出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汪建中違法所得125757599 .5元,並處以等額罰款;同時,撤消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對汪建中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該案宣判後,汪建中表示不服判決;其辯護律師高子程則表示,上訴狀已經準備好,只要判有罪就會上訴。
“汪建中案是我們在證券市場法制領域針對操縱市場的諮詢機構、專業人士進行重典治亂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曾參加《公司法》、《證券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長期以來,這些股市中的黑嘴往往“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但違法成本很低,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傷害了其對證券市場的信心。
劉俊海認為,汪建中的案子,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是一個經得住法律檢驗、社會檢驗和歷史檢驗的判決,也是一個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結合的典型案例,有了這個案例之後,將震懾一大批資本市場特別是諮詢機構專業人士,並將激發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投資者機械被動的追漲殺跌現象,適度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性。
“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汪建中操縱市場案不僅是一個罰款最多、沒收最多和罰金最多的一起案例,其在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上也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劉俊海表示,雖然中國不是英美法係,判例不是法律的淵源,但其對於中國未來資本市場的法律改革將産生深遠影響。此外,這個案例還回答了許多過去投資者的疑問,包括罰款是否就可以不判刑等問題。現在看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是並行不悖的,和承擔民事責任也是並行不悖的。
此外,《經濟參考報》記者還獲悉,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已于7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