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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登記的必要性
融資租賃關係的典型特徵是租賃物的所有與佔有的分離。融資租賃本身又是一項中長期的融資。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權,但是實際上放棄了所有權中與租賃物使用價值有關的一切功能,成為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承租人儘管不享有所有權卻佔有了租賃物,這一事實足以造成承租人即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這一假象。如果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或者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依照善意取得的規則,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受讓人或者抵押權人就可以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有抵押權,從而損害出租人的權利。類似情形極大地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另外,根據《物權法》190條關於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産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由於現實中動産融資無需登記,租賃關係成立時間難以確定,如果融資租賃交易雙方通過倒簽租賃合同時間作弊,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融資租賃交易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狀況,維護交易安全。國內相關方面一直在努力完善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在目前融資租賃的專門立法未能出臺的情況下,立法部門、融資租賃業界以及世行國際金融公司的專家等關心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專業人士都認為,如果融資租賃登記可以得到解決,融資租賃專門立法的迫切性就能得到很大的緩解。
二、解決融資租賃登記問題的有關國際經驗
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融資租賃被區分為一般的融資租賃和構成動産擔保交易的融資租賃,並分別在第2編和第9編予以規定。但是法典對於二者區分的標準並不明晰,因此,出租人都會選擇在動産擔保登記系統登記以保護權利。在加拿大,融資租賃並未被認為是擔保交易,其立法理念認為,是否將其界定為動産擔保交易並不重要,公示其內容以維護交易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加拿大的融資租賃登記的內容與擔保交易的類似,而且兩者在一個平臺——動産擔保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根據國際經驗,沒有國家建立專門的租賃登記系統,而是將其併入動産擔保登記系統,因為二者的登記均不是創設權利,而是服務於權利的公示和受償順位的排序。融資租賃登記體現的是融資租賃交易關係,登記的目的在於公示,通過公示提示利害關係人特定財産上可能存在的權利,並且確立在同一財産上的多個權利發生衝突時的受償順序。
三、我國融資租賃登記系統的建立及其作用
租賃業界非常關注融資租賃登記問題,並積極尋求解決之道。在在租賃業的行業組織與人民銀行的共同努力下,徵信中心依託應收賬款登記公示系統建成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已于2009年7月20日上線運行。具體來説,在融資租賃系統的登記與查詢解決了以下兩個重要的問題:
第一,融資租賃登記解決了租賃物權利狀態的公示問題,有助當事人規避交易風險。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首先為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提供了登記的公示平臺,揭示租賃物上存在的動産租賃關係,使第三人通過查詢登記系統,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租賃交易關係,避免同一物之上的風險交易。任何需要對租賃物之上的權利進行公示的主體,包括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各類機構,均可以註冊為登記系統的常用戶後進行登記與查詢。
第二,融資租賃登記為判斷第三人是否為善意提供了客觀標準。“善意”是對受讓人取得財産時的一種主觀狀況的評價,這種狀況的評斷如果沒有明確客觀的標準,善意取得制度就很難操作。融資租賃交易中,在租賃物沒有登記的前提下,第三人沒有有效途徑來獲知租賃物之上的權利狀況,如何判斷第三人出於善意就是一個問題。有了租賃物登記之後,第三人受讓該租賃物或接受該租賃物抵押時,可以方便地查詢相關登記信息,知悉標的物的融資租賃交易狀態。這樣,如果第三人在接受動産設備抵押或轉讓時,未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查詢而導致交易行為侵犯出租人權益的,可以推定第三人在接受動産設備抵押或轉讓時未盡到善良注意義務,從而不構成對租賃物的善意取得。可見,融資租賃登記平臺的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資租賃交易當中的適用有了客觀而普遍適用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