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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範太陽能光伏發電價格管理,促進太陽能光伏發電産業健康持續發展,決定完善太陽能光伏發電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國統一的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按照社會平均投資和運營成本,參考太陽能光伏電站招標價格,以及我國太陽能資源狀況,對非招標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全國統一的標桿上網電價。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準建設、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産、我委尚未核定價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統一核定為每千瓦時1.15元(含稅,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後核準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準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産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除西藏仍執行每千瓦時1.15元的上網電價外,其餘省(區、市)上網電價均按每千瓦時1元執行。今後,我委將根據投資成本變化、技術進步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二、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於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
三、對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量按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
四、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於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仍按《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通過全國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