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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購二等座票卻坐餐車,訴鐵道部提供售賣餐車票的規定;被告表示已回復
法院判決:鐵道部15天內給答覆
張媛
本報訊 (記者張媛)購買了動車D309的二等座火車票,上車後發現座位是在餐車,旅客起訴鐵道部要求提供賣餐車火車票的規定。
鐵道部辯稱已在法定期限內,答覆了被告。
近日,一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鐵道部進行過答覆,判決鐵道部須在判決生效15日內作出答覆。
原告指被告“不履責”
“餐車沒有行李架,乘客行李只能放在腳下;餐車座位很硬,根本就無法靠著睡覺……”日前,旅客楊先生起訴稱,2010年10月31日,他在河北保定火車站售票處,花費301元購買了一張D309動車組二等座票。結果,上車後發現,自己的座位卻是佈置有餐桌和吧臺的餐車。車廂約40個座位,吧臺旁走道兩邊堆放大量的床單等雜物。他和30余名旅客要求乘務人員,按二等座位進行安排,未被滿足。
同年11月5日,楊先生向鐵道部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鐵路部門賣餐車座位票的規定,但鐵道部未在15日內對其予以答覆。
楊先生認為鐵道部的行為,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故起訴鐵道部,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被告答覆“證據不足”
在此前的庭審中,鐵道部代理人表示,出售餐車座位票是鐵路運輸企業自主經營行為,各鐵路局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下,有權自主開展活動。“目前並未發現鐵道部及相關部門出具制定了鐵路部門出售餐車座位票的規定”。
鐵道部方面稱,儘管如此,但為了取得原告的理解,他們已委託有關人員,向原告説明了情況,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解釋和答覆的義務,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目前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鐵道部進行過答覆。因此,該院判決鐵道部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依法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