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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越
530
2011-08-01
啟越
還有比“親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更糟糕的狀態嗎?有,就是“親戚或余悲,就來談價格”。就在“7 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僅僅四天后,事故善後工作組就確定了賠償方案,方案是“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每位遇難者賠償金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而此時,事故發生的原因還沒有公佈。
我們只能自我安慰那些失去親人的家屬説,人死不能復生,賠償問題是遲早的事。那我們就看看50萬元的構成吧。按照方案,此次賠償將在“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15萬元”加“強制保險2萬元”再加上“20萬元的保險理賠”這37萬元的基礎上,再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安葬費、家屬贍養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若迅速達成賠償協議,可另獲5萬元獎勵。
很顯然,鐵道部不是本著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而是本著“早賠早了事”的原則,利用金錢作為激勵機制,告訴家屬,簽賠償協議越早,收益越大,這哪是賠償,這簡直就是生意。堂堂的鐵道部怎麼和劣跡斑斑的拆遷辦一個德性——誰先搬遷,誰得獎勵。問題是,這次他們面對的是失去親人的家屬,房子拆了可以重建,人死了能復生嗎?俗話説,人心都是肉長的,難道鐵道部官員的心是鐵鑄的嗎?他們也有自己的妻女、父母、弟妹,他們也有七情六欲、天倫之樂,為什麼一進入鐵道部的那個大門,差別就那麼大呢?
事實上,鐵道部甚至比拆遷辦更惡劣。由於拆遷糾紛不斷,現在各地都要求拆遷補償參照市場價。而我們的鐵道部這次的賠償是參照了什麼標準?根據的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此限額標準嚴重侵害了鐵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權利。而《條例》本身也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上位法律嚴重衝突。
按照相關法律,如最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溫州動車組事故中死亡人員的賠償應該是當地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溫州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萬元。因此,這次“7 23”溫州動車事故中,如果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過錯,一名身故的溫州旅客僅死亡賠償金就應達到62萬元,這一金額還未包括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顯然,50萬的賠償金額遠遠過低了。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顯然是部門利益的産物,卻成為鐵道部認定賠償的標準。
甚至有人提出動車事故中的死亡人員賠償應該參照空難賠償標準,一是因為動車的票價與飛機的票價已經相差不大,二是交通工具的不同,不應該導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巨大差異。去年的伊春空難,賠償金額是96萬元。
我們常道生命無價,鐵道部卻告訴我們生命可以有價,而且可以低價。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我們看到的全是鐵道部官員的傲慢與無所謂,卻絲毫沒有看到一絲的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對他們來説,將自身的損失減小到最小是事件善後的底線——不僅僅是影響最小,而且代價最低。而這期間,我們也看到了一個自詡“人民鐵路為人民”的鐵道部的嘴臉,一些因為政企不分而在權力中迷失本我的官員的冷酷。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溫州動車事故現場答記者問中提到,“我們不要忘記這起事故,不要忘記在這起事故中死難的人。它讓我們更警醒地認識到,發展和建設都是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讓我們認識到一個政府最大的責任就是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包括鐵道部在內的各個部門真的做到了嗎?
最新的消息是,7月29日,官方將50萬的賠償金額提高到91.5萬,其理由是“又認真聽取了遇難人員家屬等意見,充分進行了法律論證”,難道之前就沒認真聽取家屬意見,沒有進行法律論證?這種自打嘴巴的行為,的確讓民眾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