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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標準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在18個省份建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9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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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

  李繼學

  本報訊 從財政部獲悉,截至6月底,北京等18個省份建立起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聯動措施包括短期和長期兩種,即物價短期上漲,為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物價持續上漲,相應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其他省份將於今年年底前建立這一機制。

  目前,各地建立聯動機制的保障範圍主要是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金人員等困難群體,部分省份還將大中專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寄宿學校學生、城市“三無老人”、孤兒、邊民等納入保障範圍。

  從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看,多數省份以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為臨界點開始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部分省份則以4%為臨界點;啟動提高低保標準的條件多是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6個月或9個月以上,個別省份為1年以上。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多數省份以現行低保標準乘以月度生活費用價格同比漲幅來確定,部分省份則根據物價指數漲幅分類分檔確定。

  今年上半年,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門下發了《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起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受到影響。

  該通知明確,聯動機制的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保障範圍,但不得縮小。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作為依據,確定聯動機制啟動和中止臨界條件。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漲幅達到臨界條件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一定時期回落至臨界條件以下時,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鄉低保標準,自提高城鄉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各統籌地區要抓緊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程序,適當提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