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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部門突破權限設上限:15萬元賠償限額須修改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22: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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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導報記者 趙婷

  “動車追尾事故賠償中,所依據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在沒有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下,突破權限設定15萬元的賠償上限,應當對其進行違法審查,目前我們中心3位法律工作者已聯名上書全國人大辦公廳、法工委及其下設的經濟法室,系統顯示郵件已被這些單位簽收。”28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毛素梅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鐵路方面存在過錯,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過錯責任。”同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研究室主任許冰梅告訴導報記者。

  鐵路應承擔侵權責任

  28日,上海鐵路局局長安路生稱,信號燈及調度問題導致動車追尾。他表示,“723”動車追尾事故是由於溫州南站信號設備在設計上存在嚴重缺陷,遭雷擊發生故障後,導致本應顯示為紅燈的區間信號機錯誤顯示為綠燈。

  “雖然事故原因尚未調查清楚,但是按照當前的官方通報結果以及媒體報道情況,鐵路部門應當承擔事故責任。”許冰梅告訴導報記者。“對於事故的具體原因,是信號燈的問題還是調度的問題,不管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鐵路部門都應當對此擔責。”許冰梅分析,D301次和D3115次列車上的乘客,首先和鐵路方面是運輸合同關係,當脫軌事故發生時,就産生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權利人可選擇要求鐵路方面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據《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賠償。“按照《侵權責任法》,鐵路方面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依照當前獲知的事實來看,鐵路方面並不存在免責或者減責的情節。”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後工作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將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

  “可不受限額賠償約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對此,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3名法律工作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該行政法規第33條中規定的15萬元賠償上限違反上位法的情況進行調查。建議稱,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這一標準嚴重侵害了鐵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基本民事權利。

  “依據《立法法》,該行政法規中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限額需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或者《鐵路法》的授權。但是,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該條例自行為鐵路運輸企業設定了人身損害賠償上限,15萬元的限額規定超越了立法權限,應屬無效。”參與上書的毛素梅告訴導報記者。

  另據許冰梅分析,當鐵路部門存在過錯時,可不受限額賠償的約束,適用《民法通則》第119條和《侵權責任法》第16條,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合計起來,這些金額可能遠遠超過15萬元。”

  北京義聯勞動者援助與研究中心提交的建議中提到,本次“723”動車事故中,如果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過錯,按照現行司法賠償標準,一名身故的溫州旅客僅死亡賠償金就應達到62萬餘元,這一金額還未包括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侵權責任法》既是新法,又是上位法,一般來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應當充分考慮。之所以關注該條例33條,一方面,如果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雙方協商時該條例會給鐵路方面提出的賠償數額提供依據———15萬元顯然過低。另一方面,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民事案件應由鐵路法院管轄,雖然鐵路系統內部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我們現在無法預測,不過,就其33條的適用情況,還是應當引起關注。”毛素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