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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否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無償收回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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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一則深圳市南山區金桃園大廈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的新聞,在網絡上引起眾多關注。金桃園大廈也被稱為“全國首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被政府無償收回的物業”。今天上午,記者聯絡到了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的相關工作人員。其表示,並沒有“到期無償收回”一説。

  根據媒體的報道,與南山區花屋巷一路之隔的金桃園大廈的一期業主近兩日被告知,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在轉讓土地時,曾明確規定土地出讓年限期滿後,政府將無償收回金桃園大廈地塊使用權,本地塊上建築及其他附著物也由政府無償取得。開發商必須在年限到期後十日內辦理房地産權登出登記手續,否則由政府進行登出。開發商羅沙公司隨後承認確有此事,但表示他們也無能為力。

  今天上午,記者聯絡到了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的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截至該篇報道發表時,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及第二直屬管理局從未就金桃園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接受過採訪,關於“深圳政府全國首次無償收回土地到期房産”是沒有依據的。

  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金桃園大廈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依據《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屆時請金桃園大廈的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該位人員表示,金桃園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屆滿前6個月,應由該宗地當時的共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不過,對於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究竟該如何續期,深圳規劃國土委表示,由於目前《物權法》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所以需要等待國家有關部門更細化的規定出臺後才能明確。 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