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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田冬梅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4部委聯合出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産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3種類型。此次標準的劃分調整雖然並非大刀闊斧式的,但也足以讓政府採購業界産生關注:新標準能否解決實踐中政策扶持的種種困惑、將給政府採購政策執行帶來怎樣的變化?
“中小”標準之惑
“從扶持中小企業作為政府採購一項重要的政策功能被寫入《政府採購法》之日起,全國的政府採購人就已經在為如何更好地扶持中小企業邁入政府採購市場做著各種理論嘗試和實踐探討。”東北某地政府採購相關人士表示,由於2003年《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標準”)對中小企業的分類過於寬泛,對投標人是經銷商、代理商、製造廠商未能加以區分,導致中標的中小企業多為産品代理商或服務提供商,而不是生産製造廠商,大部分利潤被分離,真正需要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卻難以受益。
據了解,按照舊標準,我國90%以上的企業都屬於中小企業,這讓很多政府採購部門的負責人感到頭疼。“如果一個優惠政策能覆蓋90%以上的企業,這個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反而不大。”江蘇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扶持對象的不明確從本質上影響了政府採購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促進。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也曾表示,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在3億元以下,或資産在4億元以下的企業都可劃為中小企業。但是規模50人的企業和規模2000人的企業在競爭實力上是不一樣的,不能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這種劃型標準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當政府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時,資産和盈利能力明顯佔優的中型企業獲得了更多的政策優惠。
顯然,要想制定切實有效的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政策,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中小企業的概念、範疇和衡量標準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國務院在去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特別在第1條明確提出,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明確對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
那麼,新出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嗎?
新標準能否帶來新變化
根據新劃型標準,微型企業是指在農、林、牧、漁業領域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企業;工業領域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企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領域,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企業以及房地産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照這個新標準來衡量,在我國目前4200萬家的中小企業中,有3000多萬家企業屬於微型企業。
“在新的劃型標準下,中小企業作為弱勢群體被劃分出來。”浙江省相關部門人士分析認為,舊標準下,有些規模達幾十億元、員工達到數千人的企業也被納入到中小企業,這樣統計起來就比較籠統。新劃型標準縮小了中小企業的範疇,在享受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上針對性更強,力度自然就會更大。
“這次新劃型標準提到的微型企業,讓黑龍江地區‘未達標’的小企業名正言順成為政策的重點扶持對象。”黑龍江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受經濟發達程度的影響,黑龍江省部分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並沒有“達標”。此次劃型標準調整最關鍵的意義在於為今後國家制定扶持政策提供了基礎,也為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向,將讓更多有創新能力的小企業享受到政府採購政策的扶持。同時,隨著新劃型標準的深入,政府採購相關的配套政策也將進行相應的調整。
儘管新標準的出臺讓人看到了更多的利好,但也有業內人士表達了不同的觀點。“新標準儘管在政策的指向性上邁出了一大步,但就政府採購的扶持而言,這一標準仍相對原則。”部分政府採購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政府採購領域,尤其是辦公設備領域中小企業群體更多的是代理商和經銷商,如果這部分企業享受到政策傾斜,是否就意味著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間接讓背後的大企業受益?因此,新劃型標準對政府採購領域的影響從目前來看並不是很大。而要想提升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有效性,扶持對象還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即要把生産製造類、服務類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持的範圍和力度上,與大企業産品的代理銷售企業有所區別,積極支持依靠技術進步和産業結構調整的經濟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