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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標準提升金融服務有效性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10: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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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四部門7月4日聯合發佈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首次在中小企業劃型中增加了“微型企業”一類。這次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修訂是我國歷史上的第8次修訂,也是涉及面最廣、行業面最寬、劃型較全的一次。

  按照新標準,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工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房地産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産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長期以來,小型和微型企業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市場競爭力也有待提升,但它們卻是企業中比例最大的群體,對促進就業、活躍地方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劃出了微型企業標準,這對長期致力於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而言,將更有利於他們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政策。

  在商業銀行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業力度之時,如何劃分企業類型一直是讓商業銀行“頭疼”的問題。此前多家銀行劃分中小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的標準大多是以2003年2月發佈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為基礎,結合經營特點由各自總行自行劃定的。

  與此次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一致的是,銀行的劃分依據也是按照企業資産規模、銷售收入以及從業人數,並給予不同行業不同標準。但目前各銀行對於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各不相同且相差甚遠。比如浦發銀行將資産規模1億元以下、年銷售額在8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劃為中小企業,而招商銀行則是將中小企業的資産規模劃定在5億元以下。

  再從商業銀行開發的針對微型企業的信貸産品來看,目前民生銀行專設小微金融部,並推出針對微型企業融資的“商貸通”産品,但該産品實際上更類似于針對中小企業主的個人經營性貸款,即以企業主個人資産做抵押。

  基於以上背景,《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出臺更具意義。規定中引入了“微型企業”的概念,這首先對商業銀行有很好的指導意義,未來銀行在企業劃型時,或許也將同步引入微型企業認定標準。其次,因為企業規模不同,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産品類型也不同,在“微型企業”概念進入銀行劃型範疇後,商業銀行將針對這類企業設計信貸産品,採取差別化的風險防範措施,讓金融服務貼近那些規模不大,卻有較強資金需求的微型企業。

  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出臺以前,商業銀行服務中小企業的力度一直在加大。2007年銀監會下發的《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明確了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即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産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

  而後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小企業的貸款支持,2011年6月,銀監會推出《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其包含的十條新規中,有鼓勵銀行對單戶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加大支持力度,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是允許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500萬元以下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即風險權重計量由100%降低為50%,以緩解銀行資本金壓力。

  可以看到,在多重政策疊加效應的支持下,商業銀行服務中小企業的政策將更加細化,金融服務的質量也將明顯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