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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救助基金在參與道路人傷事故處理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畢安生
本報訊 7月18日,上海保監局向全市所有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及時繳納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通知》,要求相關保險公司在7月31日之前,繳清2010年度和2011年第一、第二季度的救助基金。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市保監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民政局于2010年2月聯合製定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措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從交強費保險費收入中提取資金的比例暫定為1%。 ”
記者從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獲悉,從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上海保險公司交強險保費收入累計達到37.17億元,佔全市當期車險總保費收入的20%。按照1%的資金提取比例,交強險對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首批繳費金額將超過3700萬元。
上海車險市場份額領先的平安、太保和人保,當之無愧成為救助基金繳納的主力。其中,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應繳資金約為970萬元,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應繳資金約為830萬元,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應繳資金約為820萬元,合計佔全市應繳資金總量的70%。
救助基金徵繳對保險公司卻不是一個好消息。滬上一家財險公司車險理賠部負責人表示,交強險業務自從啟動以來,由於上海地區較高的人身賠償標準和人傷醫療費用水平,始終處於虧損狀態。
1%的資金提取比例的確讓保險公司報表更不好看了。據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的統計,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上海交強險業務賠款支出分別為22.48億元和12.62億元,賠付率高達94.78%、93.81%。
如果在這個賠付率基礎上,加入4%的手續費和1%的救助基金提取,那麼在不計算保險公司業務管理費用的情況下,上海交強險綜合成本率就逼近100%。 “雖然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本身就有救助基金的部分,但這也使得上海交強險離打平越來越遠。 ”某中資財險公司負責人如是認為。
此外,根據《通知》要求,從2011年第三季度起,各公司應按照《籌措辦法》第五條規定,“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市級分公司或總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應繳納的救助基金全額轉入本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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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交強險保險費和營業稅、對未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的所有人的罰款、交通事故的追償資金、社會捐款等。
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當發生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或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等情況時,由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般情況下,救助基金只負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墊付的,應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由受害人親屬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提出書面申請。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措辦法》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依法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的方式償還救助基金的墊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