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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一名員工侵吞50萬元保費 四年不準賣保險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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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第一法院發出首張緩刑犯禁止令

  新快報訊 記者 鄒柳洲 報道 新快報記者昨日了解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稱東莞第一法院)發出該市首張針對緩刑犯的禁止令。保險人員別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客戶50多萬元保費不為客戶投保,私自侵吞客戶保費,東莞第一法院判處別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禁止他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保險行業相關工作。

  據了解,別某係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稱平安養老)的綜合開拓渠道專員。去年2月份,平安養老向客戶銷售一種名為“福壽安康團體福利保障計劃”的保險,要求客戶現金繳納保費並要求公司的業務員收取這些保費後集中交給別某,再由別某上交給公司。別某利用收取現金保費的機會,沒有為陳某等1407名客戶辦理投保,並偽造了該保險的保險憑證通過業務員交給投保該保險的客戶,別某將客戶交納的保費(每人保費230元至580元不等)共計546210元侵吞。

  隨後,別某擔心如果這些客戶發生保險事故後得不到賠付而引發罪行暴露,於是又偽造了“東莞市虎門鎮金洲一區管理委員會”的印章,以“東莞市虎門鎮金洲一區管理委員會”的名義用140700元為這1407名客戶投保了“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同時獲得佣金35175元。

  2010年8月12日,別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平安養老對涉案的陳某等1407名客戶的投保予以確認。

  東莞第一法院日前在開庭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別某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東莞第一法院簽出該市首張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別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保險行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