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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保險法遭遇執行難題 20萬農民工缺失工傷保險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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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近日組成執法檢查小組,對全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記者了解到,檢查結果不容樂觀,寧夏35萬名農民工中,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2.15萬人,參保農民工人數約佔總人數的1/3。而90%的建築施工企業“圖省事”,只願意為農民工辦理一次性賠付商業保險,不願辦理賠償金額較高的工傷保險

  商業保險替代工傷保險

  7月驕陽似火,寧夏興駿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的幸福小鎮施工現場,工人們正揮汗加緊作業。幸福小鎮工程分別是汕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與寧夏陸磐建築工程公司承建。檢查中,執法檢查組要求兩家施工單位出示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憑據。然而,兩家公司僅拿出為農民工辦理的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汕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人袁育林介紹,一旦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在由永寧縣實誠房地産公司建設的楊和新村二期保障性住房的工地上,已有兩棟樓開工建設。實誠房地産公司負責人楊繼明介紹,開工的兩棟樓僅處於基礎工程階段,用工量僅為60余人。當被問其是否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時,負責該項目的寧夏共和建設工程公司負責人稱“已經辦理了”,但經仔細查問後得知,其辦理的也是一次性的商業意外傷害險。

  執法檢查組對永寧縣、賀蘭縣、興慶區、靈武市的8家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檢查後發現,僅有1家企業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

  兩種保險賠償相差懸殊

  商業保險能否替代工傷保險?對於傷者,哪一個險種更有保障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商業保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兩個險種賠償相差懸殊。

  據介紹,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保險,工傷職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第三人民事賠償的同時,依然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即商業保險不能取代社會保險。

  具體來説,人身意外傷害險屬商業保險,理賠主要是傷者的醫藥費;而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參保人受工傷後,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單位職工的特別福利,如不為職工辦理工傷險,則構成違法。所以,用人單位即使為職工辦理了商業保險,還必須辦理工傷保險。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一次性商業險只負責一次性賠償,並且沒有詳細規定工傷後的治療、康復等具體細節,一旦發生工傷,農民工的工傷康復及後續生存問題便成了難題。但如果建築工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農民工將和職工參保人員一樣,工傷治療和康復均由工傷基金支付,企業和農民工本身不需再花錢。

  此外,倘若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相比于商業保險的一次性賠償當然更能保障農民工的權益。

  有法不依現象比較普遍

  據相關資料顯示,早在2007年,建設部門就曾與勞動部門協商制定政策,確定參加工傷保險將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存在中斷工傷保險繳費、瞞報工傷保險繳費總額、瞞報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數以及拒不辦理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經濟處罰並責令企業限期參保,同時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産許可證等有關證件。

  依據今年寧夏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地方性法規,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同時,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拒不協助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多項法規遭遇執行難。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為農民工參保工傷險需每月按時繳納費用,建築人員流動性大,按月繳納參保費用就顯得十分麻煩。採訪中,一位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透露,一次性商業險只需要一次性“搞定”,因此絕大多數建築單位選擇繳納商業險。

  此外,建築行業農民工參保情況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用工複雜,一個工程往往會出現“一包二包”現象,許多工程單位違規將工程包給不具備施工資格的包工頭,工程轉包往往會使工程造價增高,工程承包方也就不願意給農民工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