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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延遲公告和不公告都涉嫌違規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4日 0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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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實習記者 唐慧中

  對上市公司來説,信息延遲可能是因為工作疏忽,但是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説,這種“延遲”和“失誤”很可能演變為慘痛的損失。

  上海市崑崙律師事務所樂立斌律師表示,對於涉嫌信披違規的上市公司,投資者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樂立斌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因為信息披露的不規範,或延遲披露,或隱瞞未報,導致公司股價驟然暴跌,致使廣大股民損失慘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早在2007年就已頒布實施,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範。樂立斌表示,《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規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要求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對於信息披露文件明確規定包括了臨時報告。

  《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樂立斌認為,北礦磁材、山東海龍、ST獅頭以及聖陽股份的停産及虧損情況,均屬應該立即披露的臨時報告,但是,北礦磁材和山東海龍拖延不報,ST獅頭和聖陽股份堅持“沉默是金”,這些行為均涉嫌違反《管理辦法》有關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拖延不報的情況時,樂立斌建議,廣大股民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反映,要求查處。同時,股民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之一,可以侵權為由要求上市公司賠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向證監會信訪投訴部門了解情況,該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投資者遇到投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虛假、不準確、不及時等情況,可向證監會信訪投訴部門進行投訴,也可向證監會各當地信訪投訴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