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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八種價格違法 重罰!
晨報訊(首席記者 姜葳)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頂風作案”等八種價格違法行為將被“從重”處罰。市發改委昨天發佈《關於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試行)》,其中明確,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串通大漲價的和不執行法定價格緊急措施兩種情形,即使無違法所得也將面臨300萬至500萬元的罰單。
自由裁量幅度大
據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價格執法有一定的處罰尺度,法律上叫“自由裁量權”。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一自由裁量幅度也日益增大。比如今年年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改後,對於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罰款高達500萬元,最大自由裁量幅度為10萬元至500萬元。但到底是罰10萬元還是罰500萬元,就要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
新規對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五個檔次。其中,在突發事件中和價格異常波動期有價格違法行為等八種情況被列為“從重處罰”一檔。
要“一碗水端平”
在《北京市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的明細表中,對種種價格違法行為開列了相應的處罰尺度。其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包括擅自提價、利潤率超標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都將面臨重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4倍至5倍,責令停業整頓;無違法所得的處以300萬至500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規範了“自由裁量權”將使執法者“一碗水端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同類主體,違法行為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社會危害後果相當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也將相同。
八種情形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有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當事人不按照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三)同一當事人,在半年內再次被查處的;
(四)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五)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六)在突發事件中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七)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