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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光亮工程的16個未竟之問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1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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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公明

  近日市建委有關負責人約見“拇指妹”,詳解光亮工程,回應了輿論的諸多質疑。然而,有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需要繼續質疑:

  第一,關於這個將要進行的光亮工程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唯一的解釋是“這1.5億光亮工程中大部分的內容都是亞運前經亞組委審定的規劃方案中列有的,當時時間緊沒有全部完成,現在繼續建設完善”。但是,一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為何對該運動會開完後這個城市的公共工程仍有規劃權和公共投入決定權?

  第二,關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獲批准就開始設計招標的問題,回答是“光亮工程原來設想一邊進行設計方案招標,一邊報批可研報告,在市民陸續提出意見後,市建委隨即要求暫停設計招標,等可研報告做出來再説”。從邏輯上説,可行性報告未獲批准就開始設計招標,憑什麼説這報告一定能獲得批准?投標者根據什麼內容、要求和投入來進行設計呢?從嚴格的程序上説,這是否涉嫌違反程序正義?如果沒有市民提出意見,豈不是設計先出來都有可能?這可行性報告到底是不是走過場、有沒有都無所謂呢?

  第三,關於“現在已經組織了十多位專家編制報告,完成後可以按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公開。”這些專家的名字、身份、與工程是否有相關利益等情況是否可以公佈呢?因為過去就發生過論證垃圾焚燒爐安全性的專家竟然就是生産焚燒爐的情況,在不違反國家相關保密法規的情況下公佈專家身份有利解除公眾疑惑。另外,公佈這份可行性報告的作用是向公眾公佈已經不能更改的決定呢,還是根據公眾對它的意見進行修改甚至有可能是對工程本身的否定呢?這些問題不講清楚,單純説公佈有什麼意義呢?

  第四,可行性報告是由市建委委託相關設計單位完成的,最後要由市發改委審批。因此,不僅應該由市建委公佈這份可行性研究報告,而且應該由市發改委公佈如何組織審批、誰來審批等信息以及審批報告本身。如果不是這樣,公眾怎麼才能知道有關部門是如何審批這份報告的呢?

  第五,關於“去年亞運會時的部分燈光設施是臨時租用的,現在合約到期需要拆除,這次要對拆除後的臨時燈光設施再進行設計和建造,這部分預計投資3000萬”。其實,很明顯這部分燈光本來就是專為亞運會而設的,這又不是運動場,會完了、合同到期了就應該拆掉,就像迎接亞運會的標語牌一樣,根本沒理由再建造。有什麼理由説那些為了點綴亞運盛況的燈光要永遠亮下去呢?

  第六,什麼叫做“辯證客觀地看待節能環保和城市景觀照明之間的關係。既要充分考慮節電低碳,又要把美好的城市夜景表現出來,盡可能做到兩者有機統一”呢?是的,美好的城市夜景要有燈光、不能黑鴉鴉一片,但是城市夜生活的因照明、商業、公共活動而需要的燈光與有意粉飾太平盛景的燈光工程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這才是真正的客觀看待我們到底需要什麼燈光。再聯絡到有公民提出廣州市竟然還有路段的路燈壞了三年也沒人修,這光亮工程不就是明明白白的面子工程嗎?節電低碳的基本原則首先就是堅決減少不必要的耗能,而決不是在違反這一原則的情況下再去“在建設工藝、選材等各個環節進行節能控制”。

  第七,在這之前廣州市建委一位副主任説,另一個新增光亮工程的點是在白鵝潭地區洲頭咀附近建一塊巨大的LED屏幕,高15米、寬350米至400米,由城投集團來建設,可以播放公益性的內容,也可以適當播放商業廣告。請問,這公益廣告與商業廣告的具體比例如何確定、建設這塊廣告屏幕的投入與商業收入的比例如何確定?這裡是否隱藏著以光亮工程之名而行以巨無霸式商業廣告謀利之實的不可告人的目的?難道如此巨大無比的輝煌閃爍的商業廣告就是我們“美好的城市夜景”嗎?這與亞運會又有什麼關係呢?

  問題應該還有很多,暫且就分上述七個方面提出共16個問號,廣州市建委當然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不回答自然不等於這些疑問就消失了,相反,我相信當一個問題得不到回應的時候往往會誘發更多的疑問。

  最後想説一個問題。有人説你們整天講要監督政府不要亂花錢,但是即便省下這筆錢也不見得就用回在納稅人身上,説不定還只是讓“三公消費”更豪爽,倒不如就讓它“光亮”一點算了。這種悲觀也不能説沒有道理,的確,目前納稅人對於政府該如何花錢有多少真正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呢?但是我們只能説,監督政府不要亂花錢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下面當然還要邁出第二步、第三步,我們總不能連第一步也不爭取邁出去吧!(作者係第九屆廣東省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