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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發改價管(2011)011號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滬府發[2009]62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交通港 口局制訂的<關於穩步提高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滬府發[2009]134號)的有關要求,經報市政府批准,決定 在2006年本市已建立的出租汽車運價油價聯動機制的基礎上,實施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具體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與油價變化按照對應聯動、同向運行的原則,只用於消化油價因素。
二、計費方法
以現行出租汽車運價為基礎,設立燃油附加費收費項目,與運價(起租價、超起租公里單價)分離。燃油附加費以“1元”為計費單位,按乘次定額計收。
燃油附加費收費標準與對應油價(含LPG)變動的範圍,按以下公式計算:
三、操作方式
1、為保持燃油附加費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原則上以一年為一個執行週期,在執行週期內收費標準不作調整。
2、現行出租汽車運價所對應的滬Ⅳ標準93號汽油6.43元/升(LPG為4.82元/升)為計收燃油附加費的啟動點,當平均油價水平超過此標準時按上述規定計收燃油附加費,低於此標準時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費。
3、燃油附加費的收費標準,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據滬Ⅳ標準93號汽油價格變動情況提出申請,經市物價局按規定辦法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制定和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時不再召開價格聽證會。
4、燃油附加費通過車載計價器操作,在發票中運價部分與燃油附加費分列,合併計收,一票結算。
四、建立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
為確保燃油附加費操作規範有序,維護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合法利益,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加強本市出租汽車行業主要運營指標以及企業經營成本、駕駛員收入等的監測和分析制度。對出租汽車有關運營指標、企業經營成本等應定期向社會公佈。
本通知自2011年7月9日起實行。原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關於本市建立出租汽車運價油價聯動機制的通知》(滬價公[2006]003號)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