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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額年金銷售帶上“緊箍咒” 監管提五個方面要求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8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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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風險,確保變額年金試點工作在上海地區順利開展,上海保監局結合上海地區實際,從售前管理、銷售隊伍及渠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回訪制度、做好客戶風險測評與服務工作等五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並在首個變額年金保險産品獲批銷售的同時,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險公司下發執行。

  記者昨日從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他們已在本週一收到上海保監局下發的《關於變額年金保險銷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業內人士分析,該《通知》可看成是各保險公司制訂變額年金保險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的一個指引。監管部門希望以此進一步規範變額年金保險的銷售行為,防止在銷售過程中發生風險。

  消除變額年金“字面”誤解自變額年金保險開始試點至今,為便於消費者理解這個“新詞”,諸多媒體對該險種的描述五花八門。

  “在産品形態上,它很像投連險加上一個保底收益,所以市場上也把變額年金稱為帶保底收益的投連險。”某保險公司精算師此前表示。此外,也有分析師將變額年金描述為“投資型保險産品、年金産品與開放式基金三者的結合。”

  而《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及接受客戶諮詢的人員,應向客戶正確説明變額年金保險提供的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的情況,不得把變額年金保險簡單介紹為保本的投資連結保險。”

  對此,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銀保部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如果是産品導入型的銷售方式,可能一開始就將變額年金産品描述成‘保本的投連險’。但我們將在銀保渠道推出這一産品,將採取客戶需求導入型的銷售方式,找到合適的客戶。先對産品和客戶進行定位,再制定合適的解決方案。例如,對於有養老或教育需求的客戶,當原有養老險或少兒險不能滿足其需求時,我們就根據他們的細分需求及風險偏好推薦變額年金産品。如此,可以避免一開始就以‘保本投連險’的説法進行銷售”。

  據了解,保監會曾在公開發佈的“就變額年金保險試點等問題答記者問”中作出解釋:“變額年金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保單利益與連結的投資賬戶投資單位價格相關聯,同時按照保單約定具有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的人身保險産品。可以把變額年金保險理解為:變額年金保險=投資連結保險+最低保證+年金化支付。”

  加強銷售隊伍建設《通知》還對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做了嚴格規定:“除取得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應資格外,還應取得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組織的上海市保險營銷員投資連結和萬能保險銷售資格考試合格證書,並通過保險公司組織的考試,方可上崗工作。”

  “變額年金保險第一次在中國市場推出,所以監管部門非常重視,對於銷售人員的要求,在原基礎上做了特別規定。除了前兩項要求外,還增加“保險公司組織的考試”。具體來説,”在符合前兩項的基礎上,銷售人員還需參加變額年金保險的專項培訓不少於40小時,培訓結束後要通過保險公司組織的針對培訓內容的各種考試,通過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資格。“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上述人士告訴記者。

  此外,記者從國內首家推出變額年金産品的金盛保險了解到,該公司"保得盈"變額年金産品已于6月中旬推向市場,目前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銷售人員已達500名。近期,該公司正繼續加強對銷售團隊的培訓。

  此外,監管部門還對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設置了退出機制。例如,嚴格禁止不具備銷售變額年金保險資格的銷售人員採取挂單方式違規展業,同一銷售人員被查實存在一次為他人挂單的,即取消其銷售變額年金保險資格;同一銷售人員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的,應取消其銷售變額年金保險資格等。據了解,此前與銷售人員相關的退出機制一直就有,而此次《通知》中的規定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