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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油事故中海油為何不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6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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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石(微博專欄)川

  記者在7月5日下午舉行的中海油漏油事故情況通報會上獲悉,在本次事故中,國家海洋局將油井作業者康菲石油公司列為責任人,而作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擔責任。此外,根據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此次事故對康菲石油的索賠金額最高可能僅為20萬元人民幣。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罰款20萬元,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黑色幽默。20萬元,不過是中石化千萬元吊燈的零頭;20萬元,對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來説,也就是10多瓶拉菲的價格。對中海油來説,也是九牛一毛,去年中海油凈利潤同比大幅增長84.5%,高達544億元。而且,這20萬元不是中海油承擔,而是由中海油的合作方康菲石油承擔。

  這樣的罰款既不能讓石油巨頭傷筋動骨,也不能讓它們長記性。但是,不得不承認,這種罰款確實于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等相關條款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簡言之,20萬元確實是上限,國家海洋局相關官員所稱的最高20萬元的處罰額,並非虛言。

  去年發生在大連海域的“716”事故,當地可謂損失慘重,但是中石油拒絕賠償。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雙苯廠發生爆炸,100多噸致癌物質流入松花江939公里水域,上千萬民眾飲用水告急。此次事故導致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而事故的責任方中石油被依法罰款100萬元。事後,中石油同樣未提賠償,而是以“捐贈”的名義給了吉林市500萬元治理污染。

  不賠償,就意味著不必承擔責任;不受重罰,就意味著違法成本低。違法成本低,後患無窮。

  去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租借的鑽井平臺“深水地平線”,在墨西哥灣發生爆炸,並引發漏油。在這起備受關注的事件中,輿論普遍認為,英國石油公司將吃不了兜著走,恐將被罰得傾家蕩産。可資佐證的一個細節是,英國石油公司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當然,“這並不是它賠償責任的上限”。另外,英國石油還將為原油泄漏事件而失業的石油工人另外撥款1億美元。(見《中國青年報》)兩相對比,20萬元的罰款,太微不足道了。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表示,20萬罰款不包括生態損害部分。那麼,彌補生態損害究竟需要多少資金,我們拭目以待。但是,20萬元的罰款提醒我們,是該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了,要提高違法企業的違法成本。還應該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責任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賠償多少,有待調查部門認定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很顯然,除了罰款、要求賠償之外,還需要追究責任人的刑責。

  (作者係媒體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