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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鼓勵社會參與完善海洋污染賠償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6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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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媒體通報會,公佈了屬於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合資的蓬萊19-3油田溢油情況,主要內容包括:B、C兩個平臺溢油情況已于6月21日得到控制;溢油導致劣四類海水面積為840平方公里,蓬萊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類平均濃度超過歷史背景值40.5倍,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損害;作業者康菲石油公司承擔責任。

  在海洋局通報之前,中海油溢油事件因其不透明而被外界廣泛猜測。坦率地説,中國的原油污染事件經常會出現瞞報,民眾第一時間總是從媒體或者坊間得知消息,而不是從相關責任方。對於重大環境事故來説,有效的信息傳播和公眾的高度參與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防止損害擴大化的唯一途徑。當然,會有人以“技術手段導致不及時通報”作為辯解,但是,像墨西哥灣這樣的漏油事件顯示,碎片化但動態演進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它給民眾提供一種富有責任感和參與力的信息機制。相反,如果以“碎片化、不完備”的信息反而給民眾帶來理解混亂為幌子,或者“民眾需要的是一個事後、全面的、清晰的表述”為理由,那麼,這其實剝奪了民眾在事件發生中的應對權利,切爾諾貝利事件就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以此次中海油蓬萊油田溢油為例,其發生於渤海灣,狹義上的渤海灣可以看作是遼寧老鐵山到山東半島北端的蓬萊的C形海域,它是一片特殊的半封閉海域,平均水深不高,其海水交換一次需要20年,顯得非常脆弱。但這片海域又是繁忙的油品運輸的通道,中國的戰略石油儲備基地也有選址於此。此前,渤海灣一直被船舶相撞或者船舶漏油造成的原油污染所困擾,很少聽説有油田溢油事件,但自從蓬萊油田事件後,據説中海油此前就瞞報過多次事故。海域的高度脆弱性加上信息的不透明,自然引發人們的擔憂。

  此次通報在一些關鍵數據上也是有所缺失的。一般而言,會估算出整體的溢油量,這並非是項艱難的技術工作,而是一個必備的數據發佈。實際上,通過觀察油膜的厚度和水的表面,以及油浮的泄漏表面積,可以推算出總的漏油量,這一知識其實已經推進為全球通用的石油泄漏模型(WOSM),但是我們在通報會上暫時沒有看到總漏油量的數據。

  而在蓬萊油田溢油事件的責任問題上,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康菲公司將承擔上限20萬的行政處罰。當然,這並不表示它造成的損害就是這麼多。中國的法律並沒有鼓勵受害者去確定自己的損害。比如漏油造成海洋漁民的損失、海濱浴場的退團損失等等。

  這些損失只有受害當事人才有動力和有知識計算出來(其中包含著機會成本因素),此前,一些外籍油船(例如2005年的“阿提哥”事件)在渤海灣漏油事件發生後,曾給漁民或者其他受害者一些補償,但這僅僅是“單對單”,沒有形成一種有效的談判賠償機制。如果不建立這種機制的話,那麼整體上看,中國的海洋漏油的代價是很“低廉”的,它反過來會提高海洋油田作業的道德風險。

  既然具體受害人的賠償機制都沒建立,那種生態資源的賠償更是不見影。例如渤海灣山東段有不少自然保護區,例如長島保護區或者黃金海岸,漏油事故對海鳥、海洋動植物都有極大的危害。這些成本一直在中國的漏油事件中得不到賠償體現,而這些成本總是要被社會承擔下來。而像美國海洋與大氣局專門提出環境敏感指數ESI來衡量漏油對海岸線生態資源的破壞程度,從而為生態資源的賠償建立指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