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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賠償領域,中電廣通案成為股民維權的一個新的成功案例。
代理中電廣通案股民訴訟的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律師日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原被告近日已經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都已收到法院調解書,涉及賠付的相關款項已交付完畢。”
據了解,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律師代表原告與上市公司達成了調解一致,雙方對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相關調解協議的金額、人數和賠付比例等具體內容,雙方簽訂保密約定。
調解成為維權主要方式
早在兩年前,中電廣通因信息披露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涉及相關違法行為,包括對中國有線未支付到期商業承兌匯票款共計1.5億沒有及時入賬,並在歷次定期報告中均予以隱瞞;自籌資金增資重慶網絡的項目達成初步意向後導致股價波動異常,並拒絕進行相關信息披露等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要求。2009年4月,證監會對中電廣通處以40萬罰款,並對包括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倪劍雲在內的11名高管處以罰款、警告等處罰。
臧小麗律師告訴記者:“像中電廣通這樣具有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遭遇股民索賠的並不多。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由於原告人數眾多,被告又是公眾公司,起訴金額大,案件影響力大,專業性強,採取調解方式結案可以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及時解決糾紛。這不僅是中國特色,也符合集體訴訟的國際慣例。”
據了解,此次案件完結之後,雙方簽訂保密約定,涉及相關調解協議的金額、人數和賠付比例等具體內容。實際,從最近幾年的典型上市公司虛假信息賠償案件可發現,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情況非常普遍。除中電廣通以外,東方電子案,杭蕭鋼構案,科龍電器案,中捷股份案,華盛達案等等,都是起訴後由法院出調解書結案,而不是判決書。
“對投資者來説,調解能儘快結案拿到賠付款;對上市公司來講,調解能減少對上市公司的負面影響,並能修復投資者關係。而在法院方面,最高法院明文要求‘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臧小麗表示。
調解成為投資者、上市公司以及法院三方皆大歡喜的結局。
訴訟人數增加 金額百萬
由於中電廣通信披違規的時間跨度較長,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人數較多。據了解,從當初的二十幾萬到涉及百萬,相關投資者也不斷參與維權,人數規模和涉及金額都在不斷加大。
臧小麗告訴記者:“協調初期,針對涉及的賠付金額和賠付比例等,股民與上市公司意見並不統一,經過多次反復溝通和協商後終於達成一致,現雙方都已收到法院調解書,相關款項交付完畢。”
此前,投資者對虛假陳述索賠比較陌生。往往以為炒股損失應該全部由自己承擔,不知道哪些情況下可以合法要求賠償。臧小麗律師表示:“其實,在證券市場上,如果出現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股價操縱等違法行為,投資者都可以起訴,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虛假陳述。”
通俗地講就是上市公司做出了虛假的信息披露即虛假陳述,包括利潤造假,公佈不真實的報告文件、遺漏或隱瞞重要信息、披露不及時等情況。虛假陳述違背了信息披露“真實、及時、完整”的要求,由此造成的投資損失,理所當然不應當讓股民來承擔。由此就産生了虛假陳述賠償制度。
臧小麗律師認為:“這項制度在中國已經實行了近10年之久,標誌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但由於信息不對稱,投資者分散等原因,很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知道自己有索賠權,在不知不覺中放棄了索賠機會。”
她告訴記者:“通過此次中電廣通小股東索賠案,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知道了虛假陳述索賠制度,投資者維權意識有所增強,參與訴訟的股民人數不斷增多,起訴總金額也有所提高。”
臧小麗指出:“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證券市場的整體素質。假如沒有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或者股民維權的參與度很低,那麼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就會很低,不管信披出了多大問題,最終只是交易所譴責一下,或者證監會處罰個幾十萬了事,那麼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從造假中獲得收益,這樣就容易形成惡性循環,信披違法越演越烈,最終將會使股民受害更多。”(賈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