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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規定國企高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兼職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3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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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7月2日訊(記者 劉曉群)國企發展得怎麼樣,企業管理者至關重要。山東將對國有資産監管出臺法律法規,並對國企管理者的選拔考核進行規範。未經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即使經批准兼職,也不得擅自領取兼職報酬。

  昨天,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用與考核,是徵求意見稿中的重要部分。徵求意見稿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要根據相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針對目前個別國企存在的高官身兼數職、領取兼職薪酬等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經批准兼職的,不得擅自在兼職企業領取兼職報酬。

  同樣,如果沒有經過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還要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再出資企業中的全資、控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也要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