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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欺詐上市案例及發行上市相關規定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1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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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立電子: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過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産,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並宣佈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蘇州恒久:2010年2月26日,蘇州恒久獲得證監會發審委發行許可。但在掛牌前夕,該公司被揭露其在招股説明書中列明公司“擁有”的5項專利在獲得證監會批文前兩天已經被産權局宣佈終止。本應在3月19日上市的蘇州恒久在18日晚間發佈公告,稱有關監管部門要求保薦機構等仲介機構對媒體報道公司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隨後的6月11日,蘇州恒久再次上會,6月13日,證監會宣告撤銷2010年2月26日作出的關於蘇州恒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蘇州恒久被迫返還投資者本息。

  勝景山河:2010年10月27日,勝景山河IPO申請獲發審委通過。在勝景山河原定即將登陸深交所的前夕,有媒體發文表示其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等情況。深交所2010年12月17日早間發佈緊急公告暫停勝景山河上市。2010年4月6日,勝景山河二次上會被否,中國證監會決定撤銷勝景山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勝景山河被迫將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網上中簽投資者及網下配售投資者。

  發行上市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五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發行申請核準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四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説明,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修改招股説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髮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應當保證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