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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人士強調 擬上市企業股權應清晰規範合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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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審核一處處長楊文輝28日在“上海多層次藍籌市場建設論壇”上表示,這幾年來證監會一直致力於提高發行上市方面規則的穩定性、透明度。2006年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以來,整個發行規則還是相對成熟穩定的,但證監會也在探討如何進一步修改完善IPO規則,提高效率和質量。

  針對近一年多來在發行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楊文輝向擬發行上市的企業強調了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首先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如果企業現有業務涉及國家限制或淘汰的産業,應該在上市前處理乾淨,不能把歷史上的包袱讓社會公眾股東來承擔。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如果處理有一個過程,應該進行詳細的披露。

  其次是股權的清晰、規範、合法。有些人因為身份的特殊性,不適合做股東,這是證監會在審核過程中比較關注的,而且經常會收到這方面的舉報。例如,保薦代表人不能持有股份。對於歷史上有污點記錄或做過違規投資的投資者或股東,擬上市公司在引進時有必要做一些調查。

  第三是關於整體上市的問題。整體上市包括分業務整體上市和分板塊整體上市兩種模式。有些企業業務是多元化的,跨行業跨得比較遠,可以分業務上市。在央企裏有這種安排,但央企也有另一種整體上市,即把所有業務打包到一個公司上市。如果業務能夠在一個企業主體裏持續經營,在做整體上市時,正常情況下沒有必要做太多的剝離和分離,以免影響業績的連續性。在這方面,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規定是不同的,創業板強調突出的主業、單一的主業,但主板並不影響多元化上市。就上海打造藍籌股市場而言,把優質資源集中在一個整體裏也更有利於把上市公司做得更大更強。

  在同業競爭方面,楊文輝表示,如果不同領域的産品共用同一個商標,業務的獨立性可能受影響,這種情況可以共同上市。如果是不同的産品,但銷售渠道或採購渠道共用或有很大的重合,也希望做到整體上市,因為成本和費用分擔有很大的操控餘地。此外,如果業務分佈在不同的主體,但渠道、商標或專利、技術等方面有共同性,證監會也希望這類業務打包上市。

  楊文輝強調,信息披露是證監會今年以來發行審核的重點。按照證監會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就是去廣告化。在發行審核方面,今年力推的一項工作就是招股説明書去廣告化。招股説明書的內容主要應是介紹企業的基本情況,充分揭示發行人的風險。對風險的充分提示也是發行人包括仲介機構免責的依據。當然,招股説明書也要儘量挖掘企業的投資價值。這些內容尤其是涉及投資價值的信息要有公開、客觀、權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