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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行業將更加規範發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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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萬荃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意見》,為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指明了方向。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專欄)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意見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正向積極作用,清理整頓行業內違法違規現象,並顯示出國家賦予融資性擔保行業支持中小企業和西部地區發展的使命。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服務對象以抗風險能力較弱、無法向銀行提供足額合格抵、質押品的中小企業和個人為主。

  融資性擔保行業在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完善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郭田勇認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介入,彌補了中小企業與銀行間的信用空缺,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擔保機構的出現和擔保業的發展,對於銀行擴大信貸對象的範圍、提高貸款的質量、防範信貸風險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重要紐帶。

  郭田勇強調,不可忽視的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某些融資性擔保行業出現“影子銀行”跡象,更有甚者,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這些不但與融資性擔保的宗旨相背離,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了社會穩定。因此,《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意見》著重強調“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為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的監管再次提供了制度依據。

  同時,《意見》中亮點頻現,比如“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對此,某銀行分析師認為,這説明國家希望壯大和整合融資性擔保業的規模水平,改善過去零散、參差不齊的局面,同時引導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規範合理的投資渠道;再比如,“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産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提供了可能。

  《意見》中提到,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郭田勇認為,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但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需求卻長期得不到有效滿足,在當前貨幣政策回歸穩健,信貸規模持續收緊的背景下,中小企業融資難更為凸顯。亟須探索新模式、新渠道,以便能夠解決更多的、更需要資金支持的、信用狀況較差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融資性擔保機構發揮作用的空間較之以往更大;而對中小企業來講,又是絕對的利好消息,《意見》的出臺對其發展起到了“如虎添翼”的作用。

  《意見》中還提到,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體現信貸政策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支持的靈活性和差別性,健全了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組織機構體系。

  融資性擔保行業面臨的風險較大,郭田勇分析,首先,擔保行業基於自身的行業特點,本身就存在著潛在的信用風險;其次,目前在融資性擔保倍數難以放大的背景之下,部分擔保公司出於利益考慮,偏離了主業,開始大量從事短期企業融資和高息資金借貸等活動,將自有資金拿去做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因此,擔保機構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

  業內人士認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內,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對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範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還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在“銀保”合作中,將監督關口前移,強化事前監督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