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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最快半年甚至合同生效後即可以領取返還金,此種快速返還型的保險産品日益火爆。不過在其投資功能越來越突出的同時,其保障功能已經逐漸淡去。隨著近日一份涉及人身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徵求意見稿出臺,此種快速返還型産品將受到制約。該意見要求“兩全保險的生存保險金首次給付不得早于3年、保險期間不得少於5年”。
業內人士預測,這將對整個行業起到非常大的影響。那麼,此舉對省內各險企會帶來怎樣的衝擊?各方又將怎樣應對與調整呢?
短期保險産品有如銀行理財産品
“快速返還型産品實際上是為了迎合投保人心理火起來的,因為投保人都盼望能早點見到收益。”省城一保險業內人士説,但恰恰因為如此,削弱了保險産品最基本的保障功能。
在這種趨勢之下,快速返還型産品成為保險公司搶佔市場必不可少的利器。據記者了解,在各保險公司當中,生效兩年起返還10%生存金的並不在少數,在2010年還非常暢銷。這類産品對於中小保險公司,幾乎是每年搶佔市場的必備産品。
業內人士介紹,快速返還型産品的優勢在於,返還年限較原來的10年、5年,期限大為縮短,多數産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年或兩年就可以領取祝福金或者生存金,比例從1%到12%不等,其模式有如銀行理財産品。
不過,也正是如此,此種快速返還産品略顯急功近利。其缺點在於,繳費期短、領取期早的産品,雖然會促進銷售規模,但卻會拉低産品的利潤率。這也暴露出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在産品設計上陷入了“重投資輕保障”的誤區,與保監會對産品回歸保障的主基調相背離。
保監部門出手糾偏
這一本末倒置的現象,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在保監會此次發出的這份《關於〈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的兩全保險應符合以下條件:生存保險金首次給付不得早于保單生效後3年;保險期間不得少於5年;投連險兩全保險和萬能險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成年人,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費或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應在2012年前修改並重新上報保監會備案。
業內人士認為,從短期來看,肯定會對險企造成影響,但從長期來看還是更有利好。短期之內,保險公司的銷售規模難免會有所下降,但會有利於提升保險産品的利潤率。他提醒説,不能忘記的是,保險産品應該強調保障,而不是和基金、券商産品去拼投資。實際上,中國保險業粗放式、爆髮式增長階段已經結束,內涵式增長將成為大型保險公司發展的必需模式。未來保險公司需更注重銷售人員培訓、産能提升和保險産品差異化開發,而不是身陷同質化競爭。
保險公司仍有半年緩衝時間
一名保險公司人士告訴記者,他們早已接到這份通知,公司肯定會做出相應調整,但是《通知》明確提出,保單生效後3年內開始返還收益的産品必須全部調整,期限是在2012年前,所以大家都還有半年的緩衝期。
至於應對之策,各公司大同小異,那就是對與規定不符的産品進行修正,停售老産品,研發替代産品。修正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將原産品的首次給付時間向後調整;二是改為年金保險險種,已經銷售的産品會繼續按照老規定給付。
只不過,在眼下多數保險公司正在研究之中,尚未確定新産品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