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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挺進
人大法工委日前公佈了公眾對“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使得“個稅”起徵點再次成為輿論的焦點。自然,當有85%公眾“不贊成個稅3000元起徵”的時候,立法者著實需要重新審視起徵點的問題。但是,從個稅的整體政策設計來看,起徵點並不是唯一重要的政策手段。其實上,它可能只是一個不太重要的政策手段。
以美國的個稅為例,普通納稅人通常大約有1萬美元左右的免課稅額度,約佔其人均GDP21%左右。在新加坡,2萬新元的起徵點相當於人均GDP的32%。在香港,10.8萬港幣的起徵點約佔人均GDP的30%。中國大陸2010年的人均GDP約為3萬人民幣,即使按照修正之前2000元的起徵點來測,正好佔人均GDP(每月2500元)的80%。遠遠高於美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發達國家或地區。
但是,這並非是事實的全部。僅以2010年廣東省內的數據為例,每月2000元起徵點只佔深圳人均GDP的24%,同時卻相當於梅州市人均GDP的160%。可見,“不同的地區是否需要不同的起徵點”才是一個更需關注的問題。
同樣,稅率和稅級也是個稅法修正過程更值得關注的議題。在我國現行個稅有9個稅級,稅率最低為5%、最高為45%;修正案將稅級調整為7級,但是稅率都沒有變化。美國個稅有6個稅級,最低、最高稅率分別為10%和35%。在中國香港地區,個人所得稅如果以累進方式計稅,則有4個稅級,稅率最低2%、最高17%;此外,納稅人也可以15%的單一稅率納稅。新加坡則分6個稅級,稅率從3.5到20%。我們以當地人均GDP作為年收入進行測算(見表)就可以發現,稅率、稅級對個稅稅負的影響才是決定性。與單純的起徵點調整相比,稅級、稅率的組合調整將會給個稅法修正提供更加豐富、有效的政策手段。
雖然被稱之為“個人所得稅”,但並不意味著必須將“個人收入”作為課稅對象。在很多情況下,以“家庭收入”作為課稅對象可能是一個更好的政策選擇。或者,即使不以“家庭收入”作為課稅對象,也必須借助退稅、免稅等政策來體現不同家庭在支出負擔上的差異(比如,是否殘障人士、是否有在校學童、夫妻雙方是否有人失業等等)。我國現有個稅法(及其修正案草案)幾乎完全忽略了不同家庭在此類問題上的差異,有著相同收入兩個人必須繳納相同的個稅,雖然兩人的家庭情況存在巨大差異(例如,其中一人農村老家有年邁雙親需要贍養,而另一人的父母有很優厚的退休保障)。不過在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對此類情況一般都有特定退稅、免稅政策予以保障。有意思的是,即使在香港工作的大陸居民也會因為要贍養身在大陸的老人而得到一定的免稅額度,但大陸地區的個稅法及其修正案對此卻沒有體現。
此外,相對“月收入”而言,“年收入”是一個更加合理的課稅對象。對於很多沒有固定月收入的人來説,按月課稅極有可能産生課稅不公。事實上,對“年收入”進行課稅在發達國家與地區就是一個通行做法。
總之,在起徵點之外,個稅法其實還有很多需要修正的方面,其社會價值相比于“起徵點”的調整有過之而無不及,各方需要給予這些方面以應有的重視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