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記者 李俠
本報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論壇”今天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召開。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專欄)在大會主題發言中表示,在已經向國務院十幾個部門以及市場徵求過一輪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對《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進行了修訂,即將提交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討論,在討論通過後就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徵求意見。她表示,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納入基金法調整的範圍,是本次基金法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
吳曉靈表示:“全國人大財經委近年來一直在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希望通過本法的修訂為股權投資基金、公募基金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吳曉靈稱,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全國人大財經委了解到目前社會上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問題有各種各樣不同的看法,主要集中在證券的定義、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與監管邊界、基金的組織形式與投資人利益的保護等三個方面。
關於“證券的定義”,吳曉靈指出,我國的立法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界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其中關於“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説明還有本法未列舉的證券。
吳曉靈認為,《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核準,這就證明還有未公開發行的證券,因而不能認為未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權憑證不屬於證券範疇。如果有了這種共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把買賣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憑證、債券、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納入證券投資範圍則是順理成章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範圍也包括投資于未上市股權的基金,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吳曉靈稱。
吳曉靈指出,金融立法是為了規範某類金融行為,相同法律關係的金融活動應遵循同樣的行為準則。至於這種行為準則的實施是靠行業自律還是靠代表公權力的監管機構來強制推行,則應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區分。“按照法律關係和行為準則立法,按照行為的社會效應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
吳曉靈最後指出,基金是資金的集合,是投資的渠道。根據不重復納稅的原則,基金的投資人獲取基金投資收益後要納稅,基金的資金投入一個主體後在主體運行環節需納稅,基金管理人是市場納稅主題,從基金獲取管理費及其他收益後也要納稅。基金這個資金集合在這些環節中都是通道,因遵循各自納稅的原則,這樣對投資人才是公平的,也符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適用效益的原則,是對投資人利益的最大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