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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該不該獨管私募基金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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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捷寧

  近幾年,私募股權基金(PE)的發展速度之快超出市場預期,私募股權投資已成為資本市場重要的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已成為行業規範發展的最大絆腳石。因此,給予PE合法的法律地位也成為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對此,記者了解到,目前正在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賦予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地位並納入監管體系,這意味著很多游離于監管之外的PE將有自己的“娘家”。

  目前,中國的PE尚無明確的監管部門。只有少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在發改委備案,絕大部分完全游離于現有監管體系之外。因此,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快速發展,其在監管上的缺位,法律地位的不明確,成為其進一步健康發展的重大障礙。

  PE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與債券和股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又有別於這些證券産品,其資金來源和投資對象主要是非公開市場,既簡化了投資者和融資者的交易,又分散了投資者的證券組合投資風險,因此受到業界的青睞。隨著國際PE機構在國內市場的擴張,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步關注PE,了解PE。近幾年來,隨著本土PE規模的擴張,有關PE監管的問題開始凸顯。

  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在今年“兩會”提出的關於修改《基金法》的立法建議就是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

  據了解,目前正在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通過這一法規能給PE明確的法律定位,從而推動行業發展”PE業內人士表示。

  而對於誰來監管私募股權基金,業內的爭論也比較多,一種觀點是效倣美國做法,由證監會為主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建議,如美國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相比之下,中國也可以採用以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的監管模式,因為,私募基金的發起、設立、運轉和退出都和證監會的職能密切相關,所以建議設立以證監會為主,以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為輔的創業投資監管體系,其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由證監會聯合商務部協商解決,有關外匯管理的,由外管局提出意見。

  另一種觀點是保持現有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職能,仍可以按照現在框架運行,由科技部門進行高科技評審,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單獨倣照美國中小企業局模式成為獨立部門,每年向財政部門預算申報科技扶持發展基金預算,並按照有關政策設立引導基金,專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在此情景下可以逐步淡出。

  “在我國,事實上中國證監會已經承擔了私募股權基金市場風險處置監管職責。私募股權基金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也不宜將其割裂在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視野之外。”一位業內專家表示,事實上,他的這種觀點也代表了業內多數人的意見。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則認為,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更多的應該體現行業的自律監管,因為一個國家監管的邊界設在什麼地方,應該設在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小投資人的保護上。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它所募集的錢應該是有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的錢,它所投資的還是沒有上市的股權,因而它的外部性並不是很強。在這樣的條件下完全可以實行在監管當局發揮自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