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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有些航空公司的所謂與國際接軌,是具有選擇性的———只接了超售的“軌”,卻砍掉了告知的責任與可觀的經濟補償義務。
組團而行的13名乘客,半個月前就訂好機票,但前往首都機場乘機時,卻被告知由於機票超售,只能換3張登機牌。航空公司負責人稱,超售是該公司的規定,也是國際慣例,避免由於乘客遲到或不到等座位虛耗問題,對因超售而滯留的乘客,會及時免費改簽最近時段飛機,並予以機票百分之五十的賠償。
機票超售在國外航空公司中確乎存在,但是,國外航空公司對超售制定了非常完善的補償措施。正因於此,在國外如果遇到機票超售就好比“中獎”一樣,求之不得。但同樣是超售,國內乘客碰上了,實在有點倒楣的意味。
原因就在於,國內有些航空公司的所謂與國際接軌,是具有選擇性的———只接了超售的“軌”,卻砍掉了告知的責任與可觀的經濟補償義務。乘客半個月前就訂好了機票,從時間上推斷應該不在超售的範圍之列,由此可見,我們所謂的超售機票,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提前預訂機票、晚一點到機場換登機牌,就有可能“被超售”。
換句話説,在這種“超售模式”下,任何一位乘客都有淪為超售的可能。而在賠償上,航空公司開出的最高額度賠償金,不過是機票的百分之五十。以此來看,航空公司為了避免由於乘客遲到或不到等座位虛耗問題,亦即航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卻將絕大部分風險轉移給了乘客。
2006年全國首例機票超售案後,法院曾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在機票上增加關於超售的提示,超售機票應使用特殊標記向旅客公示;制定對棄乘旅客的救濟措施;建議民航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承擔起制定規則的責任。
但是,近五年過去了,在今日這起機票超售的糾紛中,我們沒有看到航空公司關於超售的任何補救措施的完善,超售中的亂象仿若五年前。如果司法都不能推動有關航空公司和部門改良制度,只能説明某些壟斷行業太過霸道了,而且是霸氣外露,與國際慣例毫不搭界。
□燕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