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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産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4日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産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辦法》規定,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産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辦法》規定,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産;重大資産損失;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産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産生重大不良影響;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辦法》共7章40條,自7月1日施行。